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黑龙江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创新应用性、职业型、开放式人才培养模式为主线,调动全院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基本规范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评选范围和重点
凡我院专任的教师、实验人员、图书资料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以个人或集体形式申报评选。
评审奖励的重点是在本科第一线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学改革中取得的优秀成果。在相同条件下,经过省或学院教学改革立项且效果显著的可优先获奖;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CAI课件开发、指导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和专任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具体在以下八个方面之一的突出教学成果均可申报和获奖:
1.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在提高课程的吸引力、实效性上取得显著成效的成果;
2.更新教育教学观念、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式方法和考试方式方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成果;
3.在各种形式和各个环节的教学中教书育人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成果;
4.在专业(学科)、课程、师资队伍、实验室、实践实习基地、教材建设和教学基本规范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成果;
5.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成果;
6.推广和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和创新,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具有显著成效的成果;
7.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建设,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成果;
8.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应用性人才培养模式,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并取得创新性的具有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评选标准和条件
(一)标准
教学成果奖用于奖励学院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教学成果应具有先进性,教学成果必须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方式方法改革、考试方式方法改革、实践教学、教材建设、教学基本规范建设和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并达到院内乃至省内先进水平。教学成果应注重实用性,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实施成效要显著,要有创新突破。教学成果应具有示范性,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对实现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二)条件
1.教学成果体现新的教育教学理念和创新思维,特色鲜明,具有校内、省内先进水平,对实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
2.教学成果或方案一般要经过两年以上的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3.有反映该项教学成果相应的较高水平的论文或科学总结,字数不超过5000字;
4.申报者认真完成学院分配的各项教学任务,认真执行学院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专任中青年教师系统地讲授一门课程,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优良;实验人员和教学管理等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且必须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四年以上。
5.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通过三级评教评价结论为优秀或良好,如教学质量评教评价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者,将一票否决。
6.要有本教学单位的教学成果鉴定材料及其它佐证材料。
(三)名额
根据申报情况,结合教学改革和教学工作实际,我院教学成果奖每次评选15项左右,其中设置一等奖5-8项、二等奖8-10项。学院要从获得院级一等奖的成果中推选出5-8项,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四)评审办法
院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与省教学成果奖同步)。评选办法包括自愿申报、学部推荐、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公示、院务会议批准五个步骤。评审工作一定要遵守程序,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以票决方式评定出获奖名单。每次评审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投票方有效,一等奖、二等奖的评审须有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为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评通过后,要在全院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后经院务会议审定获奖名单。申报者必须保证成果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当年和下一次申报资格。
四、奖励
学院对获奖者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学成果奖”证书及奖金,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五、申报材料
申报者要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提供反映该项成果的论文或科学总结,包括相应的评审鉴定材料或项目验收材料等支撑材料,并按要求时间向教务处报送电子及纸质材料,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