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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学实习基地管理条例

发布者:闫洪雨发布时间:2023-06-30浏览次数:366

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学实习基地管理条例

校内教学实习基地是黑龙江东方学院为大学生提供实践教学,对所学专业建立感性认识,巩固专业理论知识,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实际工作能力及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为了按时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的管理模式及目标

第一条 校内教学实习基地是指由学院根据教学实习要求投资建立的为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或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为主的实习场所,具有方便学生实习,专业性强,设备先进,实践教学功能齐全,实习成本低等特点。是支撑教学必不可少的“硬件”。

第二条 加强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管理,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对于提高实践教学质量,节约实习费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校内教学实习基地根据管理方式不同分为学院管理教学实习基地和学部管理教学实习基地。

学部管理的教学实习基地应以教学为主,主要为本学部各专业和课程实践教学服务。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必要的场地,除承担本学部的学生实践教学任务外,还应积极承担校内其它学部相关专业或课程的实践教学任务。

学院管理的教学实习基地也应以教学为主,兼顾科学研究服务与示范推广。正确处理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服务与示范推广的关系,根据教学实习基地的条件和能力,按照批准的实践教学计划,积极接纳实习学生,圆满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并应根据新设专业或课程需要,积极创建所需的教学实习基地和条件,使之成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先进、能满足多专业、多学科实践教学的校内综合教学实习基地。

二、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教学实习服务为中心,优化服务管理,积极创造实践教学所需的条件,按照实践教学计划接纳专业实践学生。为实践教学配备高素质的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和技术工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教学条件和服务,保证实践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其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1.按计划组织和实施实践教学;

2.推荐和配备兼职的实践教学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和技术工人,协助指导教师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3.对实践教学专业技术指导人员、技术工人及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和考核;

4.管理和维护教学实习基地内的相关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5.协助带队教师做好学生纪律和安全教育工作;

6.制定和落实与学生实习有关的管理制度。

三、实践教学计划的制定、下达与落实

第五条 各学部在教学实习基地安排的各类实践教学(包括教学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本学期实践教学计划(包括实习的项目、要求、时间、人数、指导及带队教师、教学实习基地名称等内容),报经校教务处审批后转各有关教学实习基地。各教学实习基地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实习计划后一周内将意见书面报告教务处。

第六条 各类实践教学必须在学生实习前一周由学部提出具体安排计划,并附实践教学指导提纲,转有关教学实习基地,由带队教师与有关教学实习基地联系安排落实。

第七条 各教学实习基地必须指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配备和安排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精湛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协助指导教师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四、实践教学的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各教学实习基地都要加强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和技术工人要树立既教书又育人的思想,对学生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在任务接受后要根据实践教学指导提纲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准备,协助指导教师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在实践教学过中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实践教学结束后,应对参加实习的学生签写考核意见。

第九条 各学部实践教学必须有教师带队,并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管理,按时参加实践教学,教育学生遵守教学实习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严防不安全事故。实习结束后,应对每个学生做出考核评语。

第十条 各教学实习基地要加强对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养、推荐、选拔、考核和管理,把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及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归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晋级、晋职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遵守教学实习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管理,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注意安全,尊重基层干部和工人,加强与教学实习基地职工的团结和联系。

第十二条 在相对集中的一段实践教学结束后,带队教师应写出实习工作总结或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提高实践教学管理工作水平。

五、其 它

第十四条 教学实习基地所需的教学实习专用设备、设施的购建与维修,由各教学实习基地和有关学部提出计划,按照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消耗的产品、材料或其它物品,水、电费,由教学实习基地按实际成本价优惠收费。

第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对生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带队教师与教学实习基地协商酌情予以补偿。意见不一致时,由教务处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各教学实习基地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学校对接受学生实践教学的教学实习基地按接纳学生人次和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任务,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另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