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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方学院试卷评阅规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07-09浏览次数:1324

黑龙江东方学院试卷评阅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管理,确保试卷评阅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规范要求。

第一条  评卷工作由各教学单位教务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期末总评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评价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构成,均以百分制计算。期末总评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形成性评价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评成绩的50%,形成性评价成绩须留存原始记录,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宣布。

第三条  评阅试卷要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随意给分,60 分的试卷应慎重复查,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评等现象。

第四条  评阅时保持卷面整洁,必须使用红笔批改,用加分法计正分,即卷面上只记得分(正分),不记扣分(负分),不得分的试题记0分。每道小题、每个采分点得分记在试题的右侧,每道大题的合计分数写在题首得分栏内并签字确认。试卷批改完成后,要逐一填写试卷卷首总记分栏内每题得分,并合计总分。

第五条  卷面不要划“√”或“×”,也不要写“+”号或“-”号。如有修改,需在改正处签字确认。

第六条  评阅论文类试卷时,要在试卷上每条评分标准的右侧写出该项的得分,并在空白处写出评语,考试成绩写在论文的首页处。

第七条  评阅作文题时,可在错误处划横线,作为扣分标记。

第八条  折算汇总总分时出现小数,要用“四舍五入”法取整,不保留小数位。

第九条  评阅试卷工作原则上应由任课教师在学校完成,每份试卷批改完成,需对卷面分数进行复核,做到准确无误。

第十条  所有“评卷人”栏内必须有评阅教师本人的亲笔签名或加盖名章。

第十一条  试卷的评阅工作需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五日内完成,并将试卷返回各教学单位。丢失试卷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