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规定
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促进学风和教风建设,实现考核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课程考核工作作下列规定。
第一条 考核资格认定
1.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总课时1/3或未按任课教师的规定完成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二条 考核方式
2.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机试或调查报告等形式。
3.学院鼓励教师根据课程特点逐渐丰富考核形式,实现考核形式多样化。
第三条 命题与审核
4.试卷命题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及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5.试题难易程度、题量、深度、广度适当,注意知识点覆盖面。
6.命题应题意明确,用语规范,知识信息无错误,插图工整、清楚、准确。
7.考试课、考查课均需准备两套试题(即A卷和B卷,印刷试卷时进行随机抽题)和相应评分标准及标准(参考)答案。两套试题题量和难度大体相当,试题重复率不超过30%。同一套试题中,各题之间应避免知识点相互提示;公共选修课准备一套试题进行考试;跨专业且授课内容相近的课程,可安排统一命题。同一课程的历年试卷中试题重复率不能超过30%。
8.学院鼓励各课程建立和完善试题库,考试前随机抽取试题。
9.命题格式要求根据《黑龙江东方学院试卷模板》制作。
10.审核流程: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交叉审核流程办法,对教师打印的A、B卷A4试卷小样进行审核,审核人需在考试试题袋左下角签字,审核无误教师将试题密封交至学部教务办公室。
11.各环节应保证试题保密性。
第四条 评卷要求与试卷分析
12.教师应认真批改试卷。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评定学生学业成绩。
13.统一命题的课程实行集体评卷。
14.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平时成绩比例,平时成绩(主要参考出勤、作业、实验等)要在考试之前向学生公布。
15.考试课程总评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考查课程实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课程学时≤8或毕业实习可以实行两级制(合格、不合格)。实行两级制的课程需向所属教学单位教务办公室报备。
16.试卷评阅要求详见《黑龙江东方学院试卷评阅规范》。
17.课程总评成绩应符合正态规律。评卷后(除以论文形式考核的试卷)应对卷面成绩、命题质量、难易程度、教学中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18.各教学单位需建立阅卷复查和抽查制度。
19.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学生可申请对成绩有异议的课程复查。
第五条 试卷的保存
20.保存范围:包括正常考试课程的试卷及补考(缓考)试卷、笔试的考查课程试卷、重修试卷等。
21.保存期限:三年
22.保存方式:
(1)成绩录入后,任课教师将试卷移交至各教学单位保存;
(2)将试卷分学期、教学班保存于指定地点,试卷保存责任人应在当学期第6教学周前整理完成上一学期的试卷,存放规范,查找方便,确保安全。
23.试卷保存归档内容:空白卷、评分标准及标准(参考)答案、签到单、成绩单、成绩分析报告、学生学习情况记载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