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营造文明向上、争先创优的校园文化氛围,按照省教育厅下达指标和学校 2021年学生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评定2020-2021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学习优秀奖学金、校学习进步奖学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学校学习进步奖学金者须为我校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专升本学生为2020年(含)以前入学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严格按照财科教[2019]19号文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具体评审要求以及《黑龙江东方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黑龙江东方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黑龙江东方学院学习进步奖评定办法》执行。
三、名额
评定名额见附件,学习进步奖评定名额按实际发生数量为准。
四、时间安排
(一)国家奖学金
1.9月30日至10月12日各学院奖助评审工作组内部评审。
2.10月12日16:00前将材料上报学生处,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联评。
3.10月14日至10月20日公示。
4.10月22日上校长办公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学习优秀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
1.9月30日至10月22日各学院奖助评审工作组内部评审。
2.10月25日14:00前将材料上报学生处,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联评。
3.10月26日至11月1日公示。
4.11月5日上校长办公会。
五、评选要求
1.各学院领导及评审工作组成员要高度重视,精心指导,强化责任意识,严密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本次评定工作。
2.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4.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5.为节省时间,避免重复劳动,要求报送电子文档的材料请各学院在录入时,认真仔细,具体格式以下发格式为准,不得随意改动。
6.根据财务处发放要求,各学院在录入信息时务必保证各项信息(尤其是学号、姓名)的准确性。
六、上报材料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得者登记表、学校学习进步奖学金获得者登记表上报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横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横表)、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得者登记表(横表)、学校学习进步奖学金获得者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一份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校学习优秀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两份上报。
七、注意事项
根据档案馆整理材料要求,请各学院在操作时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各项学生个人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的需分开交。
2.横表上的姓名顺序要和审批表的排列顺序一致。
3.为了做到文件的规范性,名单中学生专业、年级、班级要写教务部门规范的全称,有专业方向的写明方向,不要简写。
4.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双面打印(正反面在一页A4纸上打印),个人事迹和推荐意见部分可以打印,所涉及的院系领导签名要楷书书写,不可以连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