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奖励优秀、树立典型,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学院决定设立优秀奖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设立学习优秀奖学金。
学习优秀奖学金每学年开学初评定一次。
第二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
特等学习优秀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三等学习优秀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评定比例,每学年末由学务处具体下发。
第三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凡在籍学生均有申请参加评选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资格,但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学生操行评定优秀。
2.达到国家学生体育良好标准。
(二)等级条件
获学习优秀奖学金者除具备以上两个基本条件外,还要求:
1.特等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第一名,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艺术专业学生除外)。
2.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两名内。
3.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四名内。
4.三等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八名内。
(三)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评定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1.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必修课、选修课(不含辅修课)成绩排名为依据,按年级分专业实施,以平均学分绩点排列。同一年级、同一专业、课程考核相同应在一起排名评比。
2.各学部由学务工作副主任负责本学部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3.学习优秀奖学金在新学年开学后一周内评定;特等和一等奖学金由各学部提出名单,由学务处组织各学部负责学务工作的副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评小组进行联评。二、三等学习优秀奖学金由各学部按条件和比例自行评定,名单报学务处审核。评定结果由学务处在校内公示一周,然后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文公布。
4.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在表彰结束后两周内一次性发给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奖学金即为学院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在学院一、二学习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中经济贫困学生中评选。
第六条 获得学院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享受双重荣誉称号,但奖金不兼得,奖金以高额度为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