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6-2017学年本科生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学习优秀奖学金、学院学习进步奖学金的通知
各学部: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积极营造文明向上、争先创优的校园文化氛围,按照我校 2017年学生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评定2016-2017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学习优秀奖学金、学院学习进步奖学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学习优秀奖学金、学院学习进步奖学金者须为我校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严格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黑龙江东方学院学习进步奖评定办法》执行。
三、名额
评定名额见附件,学习进步奖评定名额按实际发生数量为准。
国家奖学金(学院特等奖学金)采取申报制(申报名额见附件),申报学生需参加答辩(每个答辩学生需提交申报材料,并准备3分钟演讲,可配ppt)。学务处、团委、各学部学务主任、团总支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投票后确定13名学生为国家奖学金(学院特等奖学金)拟推荐对象。
四、时间安排
1. 9月27日至10月9日学部内部评选。
2. 10月9日9:00前将评选材料上报学务处。
3. 10月10日奖学金联评、国家奖学金答辩会。
4. 10月10日至10月13日公示。
5. 10月13日上报院长办公会。
五、评选要求
1.各学部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指导,强化责任意识,严密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本次评定工作。
2.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4.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5.为节省时间,避免重复劳动,要求报送电子文档的材料请各学部在录入时,认真仔细,具体格式以下发格式为准,不得随意改动。
6.根据财务处发放要求,我院所有奖助学金统均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账户中,各学部在录入信息时务必保证各项信息(尤其是学号、姓名)的准确性。
六、上报材料
1.励志奖学金登记表、奖学金获得者登记表、学习进步奖获得者登记表上报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学务主任签字、加盖学部公章)。
2.励志奖学金审批表、奖学金获得者审批表上交纸质版。(审批表由学务处统一速印后发给各个学部)
七、注意事项
根据档案馆整理材料要求,请各学部在操作时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审批表一式两份分开交。
2.横表上的姓名顺序要和审批表的排列顺序一致。
3.为了做到文件的规范性,名单中学生专业、年级、班级要写全称,有专业方向的写明方向,不要简写。
附件2:奖学金横表
学务处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