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监考守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19浏览次数:140

黑龙江东方学院监考守则

1、任课教师是本门课程的主考教师,是考场纪律的主要执行者,监考人员辅助主考教师执行考场纪律。

2、监考人员前20分钟领取试卷,在领取试卷时要清点试卷份数及考试科目与参加考试班级是否相符。

3、开考前,监考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编排考座位,清点考生人数,核对考生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教务处学籍科开具的临时考试证,携带三证之一即可参加考试),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

4、监考人员必须调整学生座位后方能发卷,开始考试,督促考生填写考试信息。

5、监考人员不得坐着监考,要在考场内来回巡走。

6、监考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在考场内,不准抽烟、看报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7、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认真清点考卷份数,核对无误后将试卷按顺序进行装订,如实填写试卷封皮和考场情况记录表,发现违纪的学生立即处理并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考试违规学生登记表”。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学生所在学部和教务处。

8、学部和教务处要加强考场巡考工作。

9、由于监考不认真,考生违纪或作弊未被监考人员发现,却被巡考人员发现时,监考人员要接受批评教育,严重者按《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