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23浏览次数:137

黑龙江东方学院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

一、凡是提运、管理或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1.玩忽职守,在提运、保管、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变质、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绣和帐目混乱而造成损失者;

2.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操作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者;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致使仪器设备造成损失者;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设备性能,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者;

5.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二、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可酌情减轻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以致造成损失者;

2.在提运、管理或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以致造成损失者;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者;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破的低值易耗品,而造成损失者;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不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失;

2.因使用年久,仪器设备已达老化状态,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5.由于其他客观(如自然损耗)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四、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失或丢失者,必须及时报告实验中心,如果隐瞒、欺骗或推迟不报要加重赔偿。

五、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有学校根据事故性质、具体情节、仪器类别、损失大小以及事后态度等情况,全面考虑,然后决定赔偿的数量或金额。

六、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价值按以下计算:

1.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2.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格;

3.损坏丢失的仪器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七、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件以致仪器设备报废者,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八、导致责任事故不只一人者,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

九、赔偿金额确定后,赔偿人应根据本人经济情况一次偿还或申请分期偿还。教职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由所在单位催缴,不执行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十、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除按本办法规定赔偿外,一般的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其进行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或行政处分。有意破坏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凡将设备器材挪做私用或未经批准而私自授受,除追回原设备外,轻则批评教育,重则行政上给予处分。

十二、凡一次损失价格在一百元以下者,其赔偿金额由实验中心主任确定,并通报教务处备案;凡一次损失价格在一千元以下者,其赔偿金额由教务处主管领导确定并在教务处备案;凡一次损失价格在一千元以上的报教务处立案处理。

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