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25浏览次数:278

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对课程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课程考核的正常秩序,保障参加课程考核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考核,是指面向本科生的各级各类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和结束后,检测学生日常学习效果、学习水平以及用以评定学生课程成绩的考试、考查等检测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分为考核违纪行为、考核作弊行为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工作人员,是指含主考教师、监考人员、考场巡视员等在内的课程考核管理、组织与实施人员。

第五条 课程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

1.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考试违纪: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

2)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4)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等带出考场;

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2.违纪考生的处理

凡认定为违纪的考生,该科成绩以“0”分记载,并注明“违纪”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七条  考核作弊认定及处理

1.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考核作弊:

1)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如教材、作业本、笔记本、带字纸张等)或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2)在桌面或身体某部位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

3)考场上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其他有关考试内容资料;

4)雷同卷;

5)考场上传递有关试题内容的纸条;

6)考试后采用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改分;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8)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接收或发出与考核内容有关的信息作弊;

9)互相交换考卷;

10)替考与被替考;

11)组织作弊者;

12)考场上未被发现作弊行为,考核结束后,确认为考核作弊者;

13)其他作弊行为;

2.作弊考生的处理

1)成绩处理

凡认定为作弊的考生,该科成绩以“0”分记载,并且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2)纪律处分

考生违犯上述(1)(2)(3)条者,给严重警告处分;违犯(4)(5)(6)条者,给予记过处分;违犯(7)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犯(8)(9)(10)(11)条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犯(12)(13)条者,根据作弊性质,给予相应处分。

3.在校期间考核违纪或作弊累计二次者,加重一级处分。

4.凡认定为违纪或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要详细填写违纪或作弊情况交教务处,教务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