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27浏览次数:167

黑龙江东方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规定

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认真作好课程考核工作,对端正考风、学风,提高教学质量十分重要。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课程考核工作作下列规定。

第一条  考核资格认定

1.一学期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总课时1/3或未按任课教师的规定完成作业、实验等教学环节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

2.未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3.任课教师于考核课程最后一节结束后三天内将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所在学部教务办公室,学部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  考核方式及命题原则

1.考核方式: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每学期考试课一般不超过四门,考试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也可采用口试或写论文、心得、调查报告等方式进行。

2.命题原则: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及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难易程度、分量多少、深度和广度都要适当,要注意课程覆盖面。

第三条  命题要求及成绩评定

1.考试课过程成绩(主要参考出勤、作业、实验等)不超过50分,要在考试之前向学生公布。卷面为100分,其中基本题70分,综合题30分。基本题主要是指作业题、复习题等类型的题目。综合题主要是考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2.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用实践考核代替期末考试。

3.考查课过程成绩占50%,主要根据出勤、课堂提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等来评定,要及时向学生公布。考查课取消命题考核方式,课程结束后,采取写总结、写心得体会或写调查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占50%。

4.对一门课而言,考核成绩应符合正态规律。优秀率和不及格率应控制在20%以内;不及格率超过20%时,应在提交成绩前向学部汇报,由学部和教务处分析解决。

5.试题要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于考试前7天交教务处。如果开卷考试应在卷首注明“开卷”字样。要出难易和分量都相当的A、B两套试题。A、B试题内容重复量不能超过30%。

6.学时、进度、大纲相同的课程要统一命题。

7.作好试题保密工作,试题必须印制成试卷或题签,均不得在黑板上抄题。考试前,教师不得向学生暗示或透露试题。

8.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考试过程中,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时间。

第四条  试卷格式

1.记分栏格式:包括试卷名称、适用专业、年级,每题题首的记分栏、评卷人栏等。

2.试题排板格式:每题都要留出答题位置、标明分值。另外,还应在适当的位置标明试卷的总页数及页码。

第五条  评卷要求

1、凡统一命题的课程,要集体评卷,评卷时每人负责一部分试题,分别签字。

2、评卷要规范,一律用红笔,要保持卷面整洁,正确的打“√”在错误处写扣分(负分),得分写在得分栏内,要逐一填写卷首总记分栏内每题得分、合计、折合成绩、平时成绩和总分。折算分数出现小数时用“四舍五入”法取整,不保留小数位。试卷上所有的分数都要复核,做到准确无误所有评卷人栏内必须有评卷教师本人的亲笔签名或加盖名章如有修改阅卷教师本人必须在修改处签字或加盖名章。

3、评卷教师不得接收学生礼物,不打人情分,并将名单告诉学生所在学部。

4、考试结束五日内,要登录成绩,并将试卷、成绩分析、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装入试卷袋交教务处、学部及教研部。

5、学部、教研部和教务处要抽查部分试卷发现有错误或不规范的试卷,要对阅卷教师进行批评,并要求阅卷教师进行修改。必要时需重批。

6、若学生有正当理由要求对试卷复查时,经学部主任和教务处长同意后,由教务处和学部老师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学生。

第六条  试卷分析  

填写试卷分析表时,是对卷面成绩、过程教学管理进行分析,并对总成绩进行分析。优秀率和不及格率都应控制在20%以内,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分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看试卷的质量如何,本学期的教学重点是否全都覆盖,学生掌握的情况如何;二看题目的难易程度如何,学生的实际成绩与教师的预期结果是否有差距,产生差距的原因是什么;三看教学中还存在哪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分析时要避免出现主观片面、含糊其辞和雷同抄袭等问题,既要做定量分析也要做定性分析,尤其要把存在的问题找准。

第七条   

1、任课教师是本门课程的主考教师,是考场纪律的主要执行者,监考人员辅助主考教师执行考场纪律。

2、监考人员开考前20分钟领取试卷,要清点试卷份数及考试科目与参加考试班级是否相符。

3、开考前,监考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编排考试座位,清点考生人数,核对考生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教务处学籍科开具的临时考试证,携带三证之一即可参加考试),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

4、监考人员必须调整学生座位后方能发卷,开始考试,督促考生填写考试信息。

5、监考人员不得坐着监考,要在考场内来回巡走。

6、监考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在考场内,不准抽烟、看报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7、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认真清点考卷份数,核对无误后将试卷按顺序进行装订如实填写试卷封皮和考场情况记录表,发现违纪的学生立即处理并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考试违规学生登记表”。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学生所在学部和教务处。

8、学部和教务处要加强考场巡考工作。

9、由于监考不认真,考生违纪或作弊未被监考人员发现,却被巡考人员发现时,监考人员要接受批评教育,严重者按《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考场纪律

1、学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2、考试时必须携带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证或身份证,将其打开放在考桌上,以备检查。

3、无身份证或学生证的学生,必须携带学部证明到教务处办理临时考试证,方可参加考试。

4、闭卷考试时,考试桌上和抽屉内不得有书籍、笔记、作业等资料,已带入考场的应放在指定的地方。

5、开卷考试时,可按主考教师的规定带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但不允许互相传递资料或互相讨论等。

6、不得带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应放在指定的地方。

7、保持考场肃静,不准喧哗和走动,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

8、因卷面不清或有问题时,考生须先举手征得老师同意后方可提问,不准借口向前后左右同学询问。

9、考试时,原则上不准互借计算器,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

10、考试时,原则上不准上厕所,特殊情况,必须有监考人员跟随。

11、在考场内,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得当堂与监考人员争执,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九条  凡违考试纪律者,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