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调、停课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28浏览次数:173

黑龙江东方学院调、停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使教学计划正常有序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专科教学计划的所有课程。

第三条  调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地点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主讲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

第四条  课程主讲教师如因病、事等原因不能按时授课的,应提前向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调(停)课申请表》,经学部教学副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在填写调、停课申请表时,必须标明拟调(停)课时间、原因及补课方案。

第五条  调、停课申请批准后,主讲教师及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的教务秘书应采取有效方法尽快通知到修读该门课程的学生。

第六条  主讲教师因各种原因需由其他教师代课时,原则上需要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提前报请本学部(教研部)主管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审批,方可代课。

第七条  因教师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停课的,须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承接或组织的各种活动而要求调、停课的,需由承接或组织单位在活动开始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相关教学单位统一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调(停)课申请表》,由教务处下发调、停课通知。

第九条  调、停课规模较大的须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调、停课的一律按相关教学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