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28浏览次数:361

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院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本细则第二条进行审查,并向院学位办公室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由院学位办公室汇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五条 对于往届本科结业生,如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在结业后二年内,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院学位办公室审核,形成学位资格审查报告,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六条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时间,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对于尚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若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可授予学士学位,但须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方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