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30浏览次数:245

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有效防范并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学院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学辅助、管理、服务部门及其教学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并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二、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及其所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三、教学事故按教学工作所涉及的教学、管理及服务不同环节分为三大类: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确认和级别认定(三类三级)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一)教学类

1、教师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到达教室组织教学,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35分钟;

2、教师上课不带教材、教案、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或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正常教学;

3、教师在课堂讲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影响教学任务的完成,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4、教师上课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5、教师在一学期内未按教学过程管理要求布置作业或未按要求批改作业;

6、上课学生出勤在90%以下且任课教师没有向学生所在学部反映;

7、考试试卷印制、校对出现3处(含3处)以上错误;

8、考试试卷未按时送达,致考试延误;

9、监考人员迟到或未组织好考场秩序,影响考试进行;

10、考试结束后,教师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影响学院成绩统计和学籍管理工作;

11、教师不按规范批卷,或在记分、合分、登载成绩出现错误3处(含3处)以上;

12、教师开课前未及时申报所用教材,导致学生在开课前未领到教材,影响学生上课。

(二)教学管理类

1、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出现失误或疏漏,排课、排考时间、地点冲突或漏排,10分钟内不能妥善处理,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影响实验教学按时进行;

3、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将教材、开课任务书、学生点名册等送达任课教师,影响教师备课及开课准备工作;

4、学院管理有关人员课前未作检查维护,教学设施不完备或损坏,影响正常教学;

5、学部(教研部)有关人员迟报、漏报、错报使用教材,导致学生在开课1周内未领到教材,影响学生上课。

(三)教学保障类

1、教室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3日内未能及时维修;

2、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实验等教学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3、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师休息室,粉笔等教学用具准备不足,或供水、卫生等服务、保障条件太差。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

(一)教学类

1、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2、教师备课不认真,一学期教案缺失1/2以上;

3、教师在课堂上讽刺、挖苦、训斥、辱骂甚至体罚学生,或语言粗鲁、举止不文明或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造成不良影响;

4、教师未经教务管理部门批准,私自临时请他人代替上课或擅自更改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

5、教师无特殊原因,实际课程进度与教学进度安排表相差1周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5以上;

6、任课教师虚报上课学时四学时(含四学时)以上;

7、教师考卷命题质量差,卷面分值误差5分(百分制,含5分)以上,试题内容及标准答案有差错3处(含3处)以上,或因试题保管不严导致考试内容泄漏;

8、监考人员收发试卷失误(短缺、丢失),影响学生成绩;

9、监考人员迟到或擅自离岗10分钟(含10分钟)以上,影响考试纪律,或有包庇、纵容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在考场内不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长时间相互交谈,在考试进行中接打手机及做与监考无关事情;

10、批阅试卷教师未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评卷后遗失学生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记分、合分、登载成绩错误达5处(含5处)以上,或成绩上报管理部门后,更改的成绩达5人次(含5人次)以上;

11、教师对教材及主要教学参考书误选、错选,致使学生无法使用,影响教学,报废价值超过3000元;

12、指导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无故缺岗累计3次(含3次)以上;

13、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有原则性错误;

14、在授课、实验、实习中由于管理漏洞或指导不当,造成学院财产损失达1000元或以上,或导致学生受伤而必须住院治疗。

(二)教学管理类

1、学部(教研部)未经学院教务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更改教学大纲、调整或变更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

2、学部(教研部)在教学工作开始前,未按人才培养方案落实课程安排,或未落实任课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3、学部(教研部)实习、教学实践活动前未落实实习、实践场所,致使实习、实践任务无法完成;

4、学院主管部门或有关责任人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教材迟订、漏订、错订,致使开学2周内教材不能发放,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5、学部(教研部)教学资料缺失严重、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比检查工作;

6、学院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严重损坏或被盗;

7、学院发出全校性教学调整通知,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因通知失误造成全院教学秩序混乱。

(三)教学保障类

1、任何单位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

2、教室未按时开门或教室卫生环境差,影响上课等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3、通勤车司机因个人原因导致教师上课迟到或严重影响其它教学环节。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一)教学类

1、教师擅自停课或无故缺课;

2、教师无所授课程教案及相关教学材料;

3、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内容、观点违反宪法有关原则条款,违背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

4、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5、教师有意泄漏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协同学生作弊;

6、试卷或成绩单丢失、造成学生无成绩;

7、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8、在授课、实验、实习中由于管理漏洞或指导不当造成学院财产损失达5000元或以上,或学生受伤致残以上伤害。

(二)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因失误造成3个(含3个)以上班级停课;

2、未经学院批准,随意通知全院或全学部学生停课;

3、教师及管理人员私自篡改学生成绩;

4、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在学籍、证书管理中,有意出具或办理不真实的成绩、学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

(三)教学保障类

1、学院管理部门修缮、改造工程,未能按计划如期完成,造成学生不能按时上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2、管理人员失职、失误或人为破坏,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备损坏。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全院师生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向教务处或主管院长报告所发现的教学事故。

(二)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Ⅰ级、级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楼342)。各学部(教研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负责级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各学部(教研部)教务办公室。机关和后勤服务部门出现的教学事故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

(三)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由教务处、人事处、学务处、总务处、监察审纪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与有关学部(教研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各学部(教研部)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管教学工作副主任、学务办公室主任、教务秘书、相关教研室主任和教师代表等组成。

(四)教学事故一旦发生,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事故责任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相关学部(教研部)及教务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五)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部(教研部)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并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等材料报送教务处。

(六)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同时将《事故处理通知书》送达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相关部门须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报主管院领导审批;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讨论认定,并做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同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同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出现2次“严重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同一学期内连续出现3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单位,要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凡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反映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致使事故损失及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三、教学事故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

由学部(教研部)或相关单位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本单位范围内作出深刻检查;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学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2、严重教学事故

由学院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本单位范围内作出深刻检查;取消当年学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和当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对一个学年度内连续出现二次及二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本学年度综合考核等级应为基本称职。兼职教师(含专任资深教师)应赔偿由教学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课程结束后酌情聘用。

3、重大教学事故

由学院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事故责任人在本单位范围内作出深刻检查;本学年度综合考核等级应为基本称职;二年内不允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对一个学年内连续二次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本学年度综合考核等级应为不称职并予以解聘。对于兼职教师(含专任资深教师)应扣发当月部分课时酬金。课程结束后予以解聘,永不聘用。

四、各类教学事故由相关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报教务管理部门记录备案,同时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送达相关处室予以执行。

 

第五章  申诉与复议

一、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可以向院级或学部级的相应机构提出书面复议申诉申请。属于Ⅰ级、Ⅱ级教学事故的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诉申请。

二、教务处接到事故当事人的复议申诉申请后,应会同有关学部(教研部)和部门对事故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进行复查,在两周之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教务处提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重新做出决定。

 

第六章     

一、教学事故处理结束后,有关材料分别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发生本办法未能涵盖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事件,可视具体情况,由学院相应机构或院长办公会对事故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