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31浏览次数:282

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于开学前一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的下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已注册的学生在高等学校学生信息网标注已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节 考核、成绩记载与留(降)级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五级分制。

第七条 学生期末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参加正常补考,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的,可以申请在以后学期中参加相应课程的重考,如下年级对应学期有相同课程,可随该课程期末考试进行重考,如对应学期无相同课程,也可申请单独命题考试。重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重考最多允许参加两次。经补、重考后,学生如仍有不及格的课程,在第7学期开学前一周,必须参加学院集中组织的清考考试,所谓清考,是指对大三学生累计所有不及格课程进行的一次性集中式补考。

第八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每学年学籍处理时,学生所修必修课和限选课经正常补、重考后在校累计有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的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级。学生经第7学期开学前清考考试后,仍有25学分以上(含25学分)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确有特殊原因申请跟原班学习经批准的学生第8学期期末毕业资格审查时只能按结业处理,并在毕业补考中允许补考小于25学分的课程,其余不及格课程在结业两年内按规定回校参加补考。

第十条 学生可根据学院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若达到辅修专业的要求,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一条 经学院同意,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者,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学院每学年末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学部确定等级的形式进行。操行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部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的学部主任考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后能更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有关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在原专业学习有很大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六条  在校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后,要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转入专业的主教授要根据学生在原专业学过的课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基本要求,确定是否承认已学过的课程,对于未被承认或未学过的必修课,要限期补修完毕。

第十七条  在校生转专业时间为第二学期第一周(平转)和第三学期第一周(降转),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一)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互转;

(二)专科转入本科;

(三)文科与理科互转;

(四)在校期间第二次要求转专业。

第十九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申请转学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本人申请,经我院和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填写学生转学审批表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拟转外省(市、自治区)院校,经两校协商同意,由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外省(市、自治区)学生转入我院,亦按照第二款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或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我院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为三年,根据学业成绩,本科修业年限可提前到三年或延长至八年(含休学),专科可延长至六年(含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需参加临时工作筹措学费者;

(四)本人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提交医院的诊断书),学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每次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一切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向教务处提交有关证件(本人申请、休学证明)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后,正式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一年的学生,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连续休学两年学生,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两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或下两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或下两年级学习。复学后,学生要按所在班级的教学计划执行。

 

第五节  退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连续二次留(降)级或累计三次留(降)级者,或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院决定退学的学生,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退学,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学部主任同意后,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供医院诊断书),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二)由学院决定退学的,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学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签字后通知学生及家长,并办理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四)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公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肆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主管院长批准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生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按规定日期到所属学部办理注册手续。学会证遗失,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部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补发手续。如家庭住址变更,需改变乘车区间时,应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和户口原件,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变更手续。学生证不准私自涂改,转借他人,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借人全部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学籍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