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教学质量,适应我院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学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多媒体课件、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电教教材等)是体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启发学生智能、跟踪现代科学知识的媒体,也是反映教学、科研水平及其成果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材建设作为课程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一项长期的教学基本建设。搞好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是提高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完成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部门关于教材建设的政策;必须以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为依据,以编写优秀教材、选用优秀教材、供应优秀教材为重点,全面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五条 教材工作包括教材建设、教材选用、教材供应、教材研究和教材评优等内容。教材工作的重点是强化建设,规范管理,以人为本,完善服务,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教材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教材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机构,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院长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部主任、主
第七条 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材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我院教材建设及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院教材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各学科的教材研究工作。
(三)组织院级重点自编教材的审定立项工作,对于急需重点教材予以经费支持。
(四)组织院级优秀教材评选工作及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级申报工作。
(五)筹措和管理教材建设基金。
(六) 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学院各职能部门和各部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任务的落实,审核全院教材选用计划,监督指导教材遴选及供应等宏观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是教材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任务:
(一)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材评估和评优工作。
(三)制定教材选用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对国家、部(省)级规划教材的编写和出版进行管理。
(五)监督、指导签约教材供应商的教材供应工作。
(六)办理自编教材、自编讲义的审批手续,并负责联系出版或印刷、核价。
(七)落实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对教材工作的决策,就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学院教材建设与管理指导委员会汇报。
第九条 各部成立教材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部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所开设课程教材选用工作,负责本部学生教材订购的指导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学生教材的发放工作。
第十条 各级教材管理机构要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教材管理人员的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十一条 教材建设的基本目标是适应人才培养需要,建设一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高质量的基本教材和辅助教材,大力锤炼精品教材,不断更新教材内容,推动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的改革。
第十二条 学院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强化教材建设工作:
(一)学院设立教材建设基金,用于资助各级重点规划教材的编写与立项研究,凡纳入学院教材规划的教材,适当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建立教材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教材评估和院级自编教材、自编讲义的评优工作,积极推荐优秀教材参加国家级、部(省)级优秀教材的评奖,获得国家级、部(省)级和学院优秀教材奖的主编和参编的待遇与获得同级教学成果奖相同。
(三)积极组织广大教师申报省部级以上规划及其它高水平教材的编写;对我院自编教材进行规划建设、立项管理、组织编写和出版。
(四)加强多媒体课件、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电教教材的立项管理和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材建设的现代化水平。
第四章 教材研究
第十三条 教材研究是提高教材编写与选用质量的重要措施,学院把教材研究工作纳入教学研究计划,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材研究。教材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教材内容及体系、新版及国外教材的推荐、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交流、教材管理等。
第十四条 加强教材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积极开展教材建设与管理的调研工作,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五章 教材评优
第十五条 评选范围
(一)凡我院教师主编已正式出版的教材,经过两轮以上教学使用,教学效果反映良好的均可报名参加评选。
(二)凡已获得教育部、省、部级优秀教材奖的,不再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理论联系实际,符合我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深广适度,注重学生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具有较高的文图水平,编写规范等符合国家标准的正规出版的教材。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
(一)经学院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获奖教材,由学院张榜公布评奖结果。
(二)获奖的优秀教材学院给予荣誉和物质的奖励办法。
(三)获奖教材的编者在教师职称评定时,其教材与科研或教学成果同等有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