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29浏览次数:7

各学部、教研部及相关教学单位:
    为确保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及要求
    1.本学期期末考试时间为2016年01月02日—2016年01月11日,考试日程(见附件一)。
    2.各学部编排专业课考表,教务处编排公共课考表;教务处统一编排监考教师。
    二、加强考试各环节管理
    1.各学部在考前要成立本学部考试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试卷命题及评卷工作要求请详参见《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考试命题评卷及试卷管理规定》。
    3.各学部在考前召开学生动员大会,加大考风考纪宣传力度,加强学生诚信教育。
    4. 各学部要做到考试全员参与。
    5. 本学期专业课考试(不含随堂考试)继续采取学院统一编排监考形式,即各科考试按照每个考场选派2位监考教师的原则完成监考安排工作,以校园网、OA办公系统公布的监考教师为准。教务科在12月30日前已经完成所有课程的监考安排工作,请各学部、教研部及相关单位在12月30日以后(包括30日)查询教师监考任务并及时通知到监考教师。
    6.除院级巡考外,各学部要组织包括学生管理人员在内的2-3人学部级巡考队伍,对本学部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7. 教师在监考时务必要佩戴监考牌,巡考佩戴巡考牌或流动监考牌。
    三、评卷及成绩管理
    1.教师务必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及成绩登录工作;具体要求详见《试卷评定及成绩录入规范》,如有特殊情况需向教务处提交延期申请。
    2.学生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复查试卷。
    3. 平时成绩单要和期末考试试卷一并保存。
    四、考风考纪管理
    对于考试工作中出现的教师和学生的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暂行条例》和《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请各学部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试卷或试题存在严重错误或对答题要求不明确,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按照Ⅲ级教学事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因监考教师或主考教师不负责,导致试卷丢失并造成重大后果,按照Ⅱ级教学事故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按照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3. 监考、主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考试进行,按照Ⅱ级教学事故处理;10分钟以下,按照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4. 监考教师未能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包括在监考过程中翻看手机、看书看报、睡觉、批改试卷等行为),从而给考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按照Ⅱ级教学事故处理;造成严重影响,按照Ⅲ级教学事故处理;一般影响,给予全院通报处理。
    5. 监考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监考须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串监考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监考教师未经主管教学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批不得擅自委托其他教师代替监考;严禁本科生监考;若违反以上原则将按照Ⅲ级教学事故处理相关责任人。
 
附件一:黑龙江东方学院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日程
附件二:黑龙江东方学院串监考申请表/hljdongfang/userfiles/files/2016011244062736.doc
附件三: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hljdongfang/userfiles/files/2016011244069724.doc
                                           黑龙江东方学院教务处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