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试行)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理论教学相辅相成,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一条 根据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培养目标,对实验课的设置、实验项目的选择、实验学时的分配、实验教学的进程等问题进行统筹安排与总体优化设计,构建完整、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形成实验教学计划。
第二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实验及实践性教学最基本的指导性文件,同时是实验室建设、评估、设备投入、经费支出、工作量核算的基本依据。实验教学计划制定后,报教务处备案,不得随意改动,若因实际情况确需修改、更新时,须由学部写出书面报告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及实验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文件是学校组织、实施、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的基本文件。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周历、实验教学教案、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
(一)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合理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作为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要经过学部教研室讨论通过,学部主任审定、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独立设课及随理论课进行的实验,均需由实验教学大纲或在理论课教学大纲中单列。大纲应对实验的目的、任务、内容、学时、项目、考核及教学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三)实验课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在开课前发到学生手中。
第四条 实验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实验大纲的要求,与理论课紧密结合,同一项目用于不同专业时,具体要求可有所不同,适当增加实验项目内容,实行“开一备三”,让学生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第五条 在加强基本训练的同时,要及时更新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注重综合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六条 开课前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实验教学计划表》,经审核批准后,教务办公室负责编制实验课表,实验教学所需耗材由实验室统计,学部汇总报学院实验中心审核和采购。
第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时应做到:
(一)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保证教学时间,对迟到、早退者,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给予处理。教师要严肃实验课堂教学秩序,对学生上课时聊天、打闹、看报纸杂志、看电影、玩游戏、睡觉等行为坚决制止,对拒不听从批评教育者可直接上报学院教务处。
(二)认真备课,预做实验,写好教案,对实验项目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重点、难点、易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熟练掌握。
(三)对第一次到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讲授实验守则、规章制度及仪器设备使用注意事项,尤其是安全守则;在实验过程中,要认真、耐心,对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应责令其终止本次实验,待熟悉后补做。
(四)实验结束后,组织学生整理好一切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一切设备缺损情况。若有损坏及缺损,要立即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详单》,按学校规定进行包赔处理。
(五)每个实验项目完成后,要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及实验结果,指导学生如实填写实验报告。
第八条 学生在做实验时应做到:
(一)提前预习实验,熟悉实验过程,认真学习《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实验守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实验室管理制度,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实验。
(二)课堂上认真听讲,仔细观察,独立操作,做好实验数据的记录。实验结束后认真填写实验报告,报告内容完整,测试结果与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
(三)不得无故旷课或请假,因病或事请假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做。独立实验课缺课三分之一的,该实验成绩为零;课程内实验课缺课三分之一的,该实验成绩为零且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考核管理
第九条 实验课程结束后,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本实验课程的特点确定每个实验项目的轻重,量化出相应的学分或分数,并在开课前通知学生。
第十条 独立设课实验课的成绩一般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实验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的学分。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应按实验学时占本课程总学时的比例,折算成期末总成绩的一部分,实验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十一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该实验课成绩为不及格:实验课无故缺席;无故不交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伪造实验数据或实验报告;课堂上故意损坏仪器设备;不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进行实验。
第五章 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学院需开展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实验教学的教学秩序,各学部也应加强对实验教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自查各学期实验教学各项事宜:
(一)学期开学初:审核本单位各专业《黑龙江东方学院实验教学计划表》中所申报的实验项目是否符合大纲要求,是否有齐备的教学文件,实验课指导教师的安排是否合理,实验所需仪器设备是否完好,相关实验教学文件是否发放到学生手中。
(二)学期中:检查本单位实验教学的课堂教学情况,包括学生出勤率、教师授课指导情况、学生分组情况、实验报告批改情况及教学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三)学期末:实验课考核是否符合要求,考核方法是否合理,学生的实验成绩是否按要求填报和录入。
第十四条 各学部可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实验教学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加强实验课程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开始试行,自本管理办法试行之日,原《黑龙江东方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废止。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黑龙江东方学院实验教学计划表
附件二:黑龙江东方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