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本科实践教学质量,保证实践教学有序进行,本着精细化管理的原则,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支出原则
1、实习经费使用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凡与实习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实习经费中报销,实习经费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私人占用。
2、实践教学坚持就近原则,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的前提下,能在校内实习的,不到校外实习;能在本地实习的,不去外地实习,就近不就远。
二、支出类别
1、本校无条件开出的实验课;
2、本校无条件开出的集中实训;
3、认知实习;
4、生产实习。
三、支出标准
学院教学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在预算经费的框架下,原则上按如下标准执行并实行总量控制。
1、各种实践教学费用:
(1)实验课费用标准:5元/生*学时;
(2)实训费用标准:10元/生*天;
(3)认知实习费用标准:10元/生*天;
(4)生产实习费用标准:10元/生*天; 特殊行业原则上不超过20元/生*天;
(5)校企合作费用以双方协议标准执行。
注:以上各项报销需提供人才培养方案。
2、实践教学交通费:
(1)学生交通费:外阜实习,需乘坐火车、汽车和轮船等交通工具的,均应按最经济的路线购票,单程费用最高补贴50元,凭车票报销。市区内实习经教务处审核,总务处统一安排车辆。
(2)教师交通费:外阜实习在途交通费按教职工差旅费标准执行;实习期间原则不予报销交通费。
3、实习住宿费:
(1)学生住宿费:学生住宿补贴标准为20元/人*天,超过部分由学生自付;企业提供住宿不给予住宿补贴。
(2)教师住宿费:原则上教师应与学生同吃、同住。如确需住宾馆、招待所时,应请示院领导后方可实报实销,但住宿费依照《黑龙江东方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关于住宿费标准的二分之一包干执行,凭据报销。
4、异地带队实习伙食补贴费:
(1)在途期间伙食补贴费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2)带队期间,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四、支出程序
1、实习借款:学生实习,由实习指导教师凭学部主任审批(核定实习性质、人数、标准)、教务处审核后凭借款单据到财务处办理借款;
2、报账结算:实习结束后带队教师如实填写报销单据(注明实习性质、时间、地点、班级、人数、指导教师),经学部主任及教务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账。
3、校企合作实习费用由企业依据协议提供正规发票。
五、其他事宜
1、费用较高超出学校支付能力,不能全部由学校承担的实习经费,按成本分担的原则其差额部分由学生自行解决。
2、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学生因违犯纪律和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赔偿,不得报销。
3、外出实习应按一个自然班或40名学生配1名实习带队教师。对两个自然班或人数小于等于80人的配2名实习带队教师,以此类推。
4、实习费中不予报销各种招待费、出租车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实习工作无关的费用。
5、本规定未尽事宜,须经教务处和财务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