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21浏览次数:3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院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遵循准确、真实、透明的原则,公开程序规范。

第四条  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要求

 

第六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审定学院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内容和年度报告,研究解决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在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管理、协调、更新公开信息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负责鉴定不清楚事项;负责学院基础数据和重要办学指导标准的审定;负责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负责提供公开事项所需的信息和审查把关工作。学院信息公开按照“谁提供、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各单位指定1名信息公开工作的联络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收集、整理、报送。

第九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监督、审定学院信息公开事项。

第十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逐条梳理形成《黑龙江东方学院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负责及时公开信息或提供信息给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专业建设情况,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会议纪要),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学院各部门认为应该公开的、对学院有积极影响的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学院已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通过学院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单位)向学院申请公开学院信息的,可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黑龙江东方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明确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及描述,对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单位)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留存;

(二)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答复并做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申请转有关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对于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做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学院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对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在每年的10月底前公布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级教育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学院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信息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经移交学院档案馆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