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各教学单位二级督导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沈振华发布时间:2025-04-16浏览次数:45

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督导队伍建设,优化督导队伍结构,切实发挥督导作用,学校决定开展各教学单位院(部)督导队伍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各教学单位均需成立院(部)教学督导组,并成立督导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附件1文件精神,依据聘任条件严格审核,择优聘任

2.督导数量设置应满足本单位理论课和实验课教学督导评价需要,每个督导组应当在一个评教周期(学年)内对本单位每位教师听课不少于2学时,实现所有教师课堂督导全覆盖,原则上督导数量不超过任课教师的5%。

二、督导聘任要求及流程

1.聘任的督导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教龄不低于十五年,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的在岗教师、银龄教师。熟悉院(部)教学工作,所学专业应与所在院(部)开设专业相同或相近,治学严谨,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实际制定督导选聘方案、聘期及工作流程,对督导进行选拔聘任,拟聘人员经所在单位督导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面向全院公示后正式聘任,报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中心审核备案。

院(部)教学督导本学期工作安排

院(部)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学单位教务办公室,由各单位负责教学工作的领导分管,负责本单位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为督导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

各教学单位结合当前学校审核评估工作,明确督导本学期需参与教学工作的内容及听课要求,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听课和常规检查情况。

、材料报送

2025年4月25日前,各教学单位完成督导选聘工作,将本单位选聘结果及聘任督导的相关信息 ,包括《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教学督导推荐表》(附件2)、《黑龙江东方学院院(部)督导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经院(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至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中心 ,联系人:沈振华,电话:86525495,邮箱25175705@qq.com。

 

 

附件:

1.《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黑龙江东方学院本科教学督导推荐表

3.黑龙江东方学院院(部)督导员情况汇总表

 

 

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估中心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