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的要求,推动我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蒙以养正、学以致用”的校训精神,强化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查处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东方学院教职工、学生及以黑龙江东方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学术风气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现象。
(四)自觉抵制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营造优良学术氛围。
第三章 学术风气教育及管理
第四条 加强学术风气教育
(一)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术风气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引导师生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优良学术风气转化为自觉行动。
(二)加强教师的科研诚信、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将科研诚信、科学道德、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学习范畴。
第五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
(一)建立实施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提倡同行监督,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
第四章 规范学术道德严禁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中严禁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及捏造事实;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八)论文、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论文投出3个月后未经采用,再投第二家报刊,如这时两家报刊同时发表,则不在此列);
(九)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十)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十一)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
(十二)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
第八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术风气建设相关政策,指导检查学术风气建设工作,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成专家组调查处理。
第九条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据证举报。
第十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且事实清楚、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二)成立由5名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展开调查。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三)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专家组与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严格控制公开范围。
(四)调查小组成立后即由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收集分析相关材料,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人面谈。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五)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开始后30天内,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听取被调查的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院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决议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提出申诉,要求学风建设领导小组重新调查。
第六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其他处理措施。
(六)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按照学术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二)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组织、机构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不配合调查工作,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十四条 对经查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举报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东方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