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较强政治素质、科技素质和富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科学精神的哈尔滨市创新型青年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激励全市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更大贡献,市科协、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决定共同设立并实施“哈尔滨市青年科技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组织机构
哈尔滨市青年科技奖设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协、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成,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成员若干人,分别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同志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本条例,审定评选结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组织、评选、颁奖等日常工作;专家评审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各区、县(市),市直各部门,在哈大专院校所及中省直和市直属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的领导,责成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哈尔滨市青年科技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三条 参评条件
(一)参评范围:在哈尔滨市区域内工作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二)参评年龄: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三)参评标准:热爱党、热爱祖国,遵守《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积极面向我市经济建设,为区域和行业发展解决了重大难题,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科技创新、技术攻关、技术开发中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在科研成果引进、转化、推广中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对本学科、本领域的学术研究及发展有创新,并取得重大突破,填补了国内空白。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候选人填报《哈尔滨市青年科技奖推荐表》。候选人负责提供作为主要贡献者的科研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科技成果产业化后的(含已推广的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证明,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推荐单位。
2.各推荐单位负责审核确认候选人材料并进行遴选后,组织推荐上报。
3.各推荐单位在经组织确认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推荐材料报市青年科技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评审原则及程序
评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把为我市科技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上来。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开展推荐工作,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撤销其参评资格,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评审时根据候选人的专业类别设置若干学科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初评和排序,提交获奖人选名单,报市青年科技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确定获奖人员。
第六条 表彰奖励
(一)奖项设置及标准。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评奖比例及名额由市青年科技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参报情况确定,同时对获奖者颁发证书,通报获奖者单位。
(二)获奖者有关材料要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职称的重要依据,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青年科技奖获奖者的培养和教育,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解决其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 各级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获奖者的突出业绩,创造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健康成长,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促进“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
第九条 为鼓励获奖者开展科研活动,支持其科研成果转化,设立“哈尔滨市青年科技奖奖励基金”,向海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募集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条例由哈尔滨市青年科技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