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科学研究处发布时间:2024-05-13浏览次数:85

各部门、各单位:

为落实全国生态环境科技工作会议精神,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科技需求向科研项目转化,为建设绿色龙江提供生态环境科技支撑,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为服务保障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需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重点科学研究项目;

(二)根据国家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组织开展的具有科学研究性质的技术支持工作任务或服务保障项目;

(三)受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为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技术难题,组织开展的生态环境领域科学研究项目;

(四)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专项规划,推动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物经济、生态环保产业、碳达峰碳中和、新质生产力”等重点任务,依托现有工作基础,组织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五)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与省内外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展的,且未进行科研立项的生态环境领域科研合作项目;

(六)其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研究项目。

二、支持领域

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根据各地及有关部门提出的生态环境科研支撑需求,优先支持申报以下领域项目:

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方面。包括不限于城镇水生态修复及雨污资源化研究、工业废水污染防治与资源化利用研究、饮用水绿色净化研究、含放射性物质废水研究、高寒流域生态治理与修复研究、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研究、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及资源化研究等。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包括不限于臭氧和细颗粒物智能预测和溯源研究、VOCs多源全过程控制研究、清洁能源供热研究、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等。

土壤污染防治与农村环境方面。包括不限于土壤重金属钝化研究、黑土地保护与修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溯源分析研究、盐碱地改良、土壤微生物修复等。

固废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方面。包括不限于有机固废及生物质资源化利用研究、工业废渣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研究、生活垃圾及医疗废物高效分类利用研究、新污染物快速筛查、追踪溯源研究等。

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面。包括不限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入侵防控研究、生态系统修复技术研究、生态产品开发与价值研究等。

绿色低碳方面。绿色低碳技术研究、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研究、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特征规律研究等。

生态环境监测与预警方面。包括不限于大气PM2.5O3污染综合立体监测研究、水生态环境先进监测与预警技术研究、土壤质量监测研究、环境质量预测、生物多样性监测、新污染物监测、温室气体监测等。

环境政策管理方面。包括不限于排污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物多样性评估、危险废物治理管控等。

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领域需开展的科研项目研究。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作为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在所申报项目的研究领域内有突出业绩;

(三)项目负责人同时在研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项,作为主要参加者在研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超过4项。对于亟需开展的生态环境科研项目研究,根据申报情况,可适当放宽在研项目数量限制。各申报项目均应成立项目组,科学分工,通力协作,个人单独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设立青年科技专项。鼓励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支持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不受职称、学历限制)牵头申报科研项目;

(五)申报的科研项目由各单位自筹经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需具有或能够提供保障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和固定经费,并依据经费来源渠道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六)鼓励探索科技创新协作新模式,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环保企业开展协作,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科技创新合作新模式。

四、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单位应结合实际,统筹组织做好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筛审核把关,择优推荐。申报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审查论证。根据申报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有关业务处(室)意见后,报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审定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立项名单,并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公示。

(三)签订合同。公示期无异议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与项目依托单位签定《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合同书》。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类型。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前瞻性研究项目三类。

(二)实施周期。科研项目在合同书签定两个月内进行开题论证,开题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期由项目依托单位根据技术就绪度、实现目标的难易程度等提出,原则上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两年(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

(三)项目检查。科研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定期调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任何重大情况变动,如项目负责人变动、技术路线更改,以及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四)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按照《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环办发〔202455号)有关要求执行。

(五)其他事项。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黑科规〔202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人按要求填写《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书》(附件1),语言简练,数据真实可靠,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等内容,项目申报人需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书A4纸双面打印,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两份,于651100前报送至科学研究处,同时报送《申报书》和《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材料,邮件名称统一命名为“2024-XX项目-姓名”。

(三)联系方式

1.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联系电话:0451-87113039

2.学校科学研究处

联系电话:86651592(内线6084)、85963915(内线6034

电子邮箱:kxyjc@hljeu.edu.cn

报送地点:主楼A305

 

附件:

1.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申报书

2.2024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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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