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缓测、免测的通知
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标准》)的相关规定,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注明缓测)或免予执行(注明免测)《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办理指南
1、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2、根据自身伤病情况或以往病历,学生持三级甲等(含三级甲等)医院以上病例,到学部办理相关手续。
3、将表格和医院证明(诊断和病例)复印件订在一起交到体育军事教研部(体育馆202室,付雷老师处)。
4、体育部审查合格,备案后即办理成功。
黑龙江东方学院体育军事教研部
2017年9月26日
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黑龙江东方学院)
姓名 | 性别 | 学号 | |||||||
学部 | 班级 | 出生日期 | |||||||
原因 | 申 请 人: 院系盖章: 年 月 日 | ||||||||
辅导员签字: | 学部主任签字: | ||||||||
学校体育部门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