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20浏览次数:3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我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于开学前一周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的下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节   考核、成绩记载与留(降)级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二级分制。

第十三条   学生期末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可参加正常补考,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的,可以申请在以后学期中参加相应课程的重考,如下年级对应学期有相同课程,可随该课程期末考试进行重考,如对应学期无相同课程,也可申请单独命题考试。重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

第十四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每学年学籍处理时,学生所修必修课和限选课经正常补、重考后在校累计有25学分(含)以上的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予以留级;学生第7学期学籍处理时,仍有25学分(含)以上必修课和限选课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确有特殊原因申请跟原班学习经批准的学生第8学期末毕业资格审查时只能按结业处理,并在毕业补考中允许补考小于25学分的课程,其余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两年内按规定回校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学院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若达到辅修专业的要求,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七条    经学院同意,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者,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   思想教育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学院每学年末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学部确定等级的形式进行。操行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部主任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的学部主任考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一)确有某方面特长,经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根据学生个性特点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须有相关证明)者;

第二十二条 在校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后,要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转入专业要根据学生在原专业学过的课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基本要求,确定是否承认已学过的课程,对于未被承认或未学过的课程,要限期补修完毕。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开学初第一周内授理,第二周学院讨论审核并上报,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一)低批次专业申请转入高批次专业的;

(二)非文理兼收的专业,文史类与理工类专业互转的;

(三)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

(四)原则按计划招生数转入已满额专业或从缺额较大专业转出;

第二十五条 凡取得学籍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申请转学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本人申请,经我院和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填写学生转学审批表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拟转外省(市、自治区)院校,经两校协商同意,由我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外省(市、自治区)学生转入我院,亦按照第二款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应予退学者或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我院本科学制为四年,根据学业成绩,本科修业年限可提前到三年或延长至八年(含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需参加临时工作筹措学费者;

(四)本人申请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提交医院的诊断书),学部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每次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一切待遇。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向教务处提交有关证件(本人申请、休学证明)申请复学,经教务处、学务处批准后,正式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一年的学生,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连续休学两年学生,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两年级学习,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或下两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或下两年级学习。复学后,学生要按所在班级的教学计划执行。第五节   退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连续二次留(降)级或累计三次留(降)级者,或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仍继续旷课不悔改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院决定退学的学生,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退学,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学部主任同意后,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因病退学的要提供医院诊断书),报教务处、学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二)由学院决定退学的,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学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签字后通知学生及家长,并办理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离校。

(四)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给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公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肆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主管院长批准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生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按规定日期到所属学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遗失,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部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补发手续。如家庭住址变更,需改变乘车区间时,应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和户口原件,到教务处办理变更手续。学生退学、转学必须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进行注销,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证不准私自涂改,转借他人,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借人全部承担。

 

第四章  学生交费及退费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金额收费,所有学生要按照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公寓费及有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收费管理

(一)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一次交纳本学年的学费、公寓费及有关费用。

(二)在校生按学年缴纳学费和公寓费及有关费用,方能注册报到,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三)留(降)级、复学学生的交费标准按照留(降)级、复学后所在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对于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所在年级、所属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因暂时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学生,学院准予休学,鼓励学生勤工助学筹集学费。

第四十四条  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退学的学生,可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办理退费。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自觉遵守八荣八耻,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偷窃、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男女交往不庸俗,对外籍教师以礼相待,不卑不亢;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就寝,按时起床,按时上课,按时完成作业,诚实守信,不作弊,不剽窃。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院长接待日、院长信箱,随时接待、听取学生对学院发展与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的意见,通过学代会、各级学生会,完善学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制度。发挥学生会组织作用,强化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

学生成立团体,须提出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日常工作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

第四十九条   提倡和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组织开展内容丰富、积极向上、形式新颖、吸引力强、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在院团委指导下,由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条   学院鼓励学生利用计算机网络学习研究,学生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学生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禁止在学生宿舍楼内推销商品。

第五十五条   学生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学院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组织”、“优秀毕业生”及其他荣誉称号,对于特别优秀者,授予“标兵”称号;对于学习成绩优秀,操行评定优秀的学生颁发学习优秀奖学金;对于学习有明显进步的学生颁发学习进步奖;对获得优秀毕业论文的学生,颁发优秀毕业论文奖。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在校内或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给予学生各种处分由所在学部或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理),将出具处分(理)决定书,以一定方式送达本人。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三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九条  为了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违纪学生改正错误,初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在今后的一年内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本人申请,班级与所在学部鉴定意见,经学院批准,可以解除处分。未解除者及再次受处分者(再次受处分的不再解除),处分材料都将装入学生档案。

第七十条  解除各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部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具体制定《黑龙江东方学院课程成绩和学籍管理细则》、《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奖励办法》、《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二十三个附件附后。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81日开始实施,原规定予以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