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 学生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证和身份证,将其打开放在考桌上,以备检查。
第三条 无学生证的学生,必须携带学部证明到教务处学籍科办理临时考试证,方可参加考试。
第四条 闭卷考试时,考试桌上和抽屉内不得有书籍、笔记、作业等资料,已带入考场的应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开卷考试时,按主考教师的规定携带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但不允许互相传递资料或互相讨论等。
第六条 不得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应放在指定的地方。
第七条 保持考场内肃静,不准喧哗和走动,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
第八条 学生因卷面不清或有问题时,须先举手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不准借口向前后左右同学询问。
第九条 学生考试时,原则上不准互借计算器,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
第十条 学生考试时,原则上不准上厕所,特殊情况,必须有监考人员跟随。
第十一条 在考场内,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得当堂与监考人员争执,违者要按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