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20浏览次数:4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主要场所。是培养学生热爱集体、热爱生活、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重要阵地。根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把我院学生宿舍建成文明整洁、遵章守纪、安全舒适优雅的育人环境,特制定《黑龙江东方学院住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作用,遵照“政治思想教育、纪律约束”相结合的方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搞好学生宿舍管理。

第三条   注重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作用,在院学生公寓工作领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学生舍委会组织,形成以校学生会生活部长、学部学生会生活部长、各宿舍楼长、寝室长为主体的学生宿舍管理骨干队伍,配合宿舍管理中心做好宿舍的各项民主管理及参与工作。党员在宿舍责任区内要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大学生的自身修养,促进宿舍的文明建设。

第四条   凡在我院宿舍住宿的教师、学生都必须自觉遵守《办法》规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服从宿舍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在主管院长和院学生公寓工作领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公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各宿舍的物业管理工作和配合各学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寓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学院关于住宿管理和学生教育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与学务处、各学部、国际合作交流处分别负责学生、单身教工、外教、留学生宿舍的分配、调整、配置工作。

(三)在保卫处的指导下负责宿舍治安、防火、防盗及维护生活秩序等工作

(四)负责宿舍文明整洁、公共场所卫生、照明,及时完成宿舍各项日常维修。

(五)与总务处密切配合,保障宿舍水、暖、电正常供应。

(六)负责宿舍家具设备、寝具的配置、管理、维修工作。

(七)指导学生舍委会工作,配合各学部搞好学生寝室的室内管理。

(八)积累和总结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不定期与各学部及有关部门沟通学生思想、学习、自律等情况,做到齐抓共管。

(九)对违反《办法》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实施赔偿损失或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十)教育学生、单身教工爱护公物,尊重他人的劳动果实,维护宿舍内的秩序与卫生,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一)搞好宿舍宣传教育工作,对学生宿舍涌现的好人好事给予表扬,并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十二)经常检查学生宿舍,做好详细记录,把平时寝室的管理情况纳入“文明寝室”、“优秀寝室长”的评比活动之中。

(十三)配合院人事处聘任宿舍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十四)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教育职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学生,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十五) 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制定学生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时完成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   实施登记管理制度,住宿的学生、教工、外教、留学生持住宿缴费凭证和入校通知单,在本宿舍值班室交一张一寸照片,登记注册,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  住宿人员随身携带学生证、工作证,接受宿舍管理人员检查。

第九条   不准在寝室墙壁、门、窗上乱贴、乱画、钉钉子,贴挂钩,不准以任何理由在床前挂帘。

第十条  禁止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更不允许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外来人员出示本人身份的证件,经登记后可到会客室会客。

第十一条  不同性别的学生宿舍,禁止异性学生入内。

第十二条  要爱护宿舍的一切公共财产。寝室内的一切公物,全寝人员享有共同使用权、管理权和爱护的责任,任何人不准私自占有、损坏改装、外借或擅自搬出楼外,禁止打、砸、踢、摔等破坏公物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不准在宿舍内进行打闹、喧哗、跳舞、酗酒、吹拉弹唱大声播放收录机,玩各种球类,打麻将及妨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禁止将麻将带入宿舍,禁止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四条  宿舍内严禁经商,传销商品活动。任何人都不准以寝室为联络点进行商业、传销活动。严禁经商或从事其它盈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毕业生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三日内全部离开宿舍。毕业生房间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调配。暂缓分配的毕业生按期搬出宿舍自行解决住处。

第十六条  在校生调寝工作每年新生入学(暑假)前进行,各学部严格按学院指定的房间号和时间进行,以保障调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各学部调整部分学生床位,事先与公寓管理中心联系,经协商一致后再变动。调整时室内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由学部负责追查责任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住宿人员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做到四按时,即按时起床,按时就寝,按时上课,按时完成作业。不得夜不归宿。凡不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者,一经发现立刻通报所在学部,由学部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作息时间:春季学期:早530供电同时开门,晚22:00关门,晚22:30熄灯。秋季学期:早530供电,540开门,晚22:00关门,晚22:30熄灯。

第二十条  宿舍门钥匙管理规定:

(一)宿舍管理中心掌握宿舍寝室门钥匙,除工作需要外不借用,严禁其它部门擅自配备宿舍门钥匙。

(二)为出入和生活方便,宿舍管理中心发给学生每人一把寝室门钥匙,个人使用的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学生出入寝室带好钥匙,各宿舍楼保管的钥匙不借学生使用。如有丢失速报学生住宿管理中心更换门锁,不得私自配用。禁止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

(三)新生入学办理住宿手续时,凭学费收据和学部分寝入住单到宿舍楼值班室领取寝室钥匙。毕业生离校时将钥匙退给本楼值班室,经验收无误方可在离校通知单上签字。

(四)学校调寝时如有变动的房间,由寝室长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齐全寝钥匙到值班室更换。

(五)学生不得擅自更换门锁。

第二十一条    假期管理规定

(一)假期学生物品自己要妥善安排好,贵重物品和现金、存折不得存放在寝室。

(二)假期不回家的学生或中途提前返校学生,应持学部证明,提前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住宿,凭“临时住宿证”出入宿舍。

(三)假期住校生出入宿舍楼,必须凭“学生证”、“临时住宿证”自觉接受管理人员检查,不许随意串动寝室、留宿他人。

(四)节假日不在宿舍住宿的学生,必须到值班室登记。不登记者按夜不归宿论处。

第二十二条    设备管理

(一)新生入学第三天,住宿学生与宿舍管理中心管理员共同清点室内公共设施(如灯、床、公用桌椅、电话、窗帘、门窗玻璃、纱窗等)登记建帐,双方签字。

(二)未经宿舍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把配给学生寝室的设备拆除,增设。室内公物不准擅自带出宿舍楼或转借他人,对其设备全寝人员都有爱护、使用、保管的权力和义务。

(三)违反《办法》者,按规定应在三天内交纳赔偿金,逾期按每天加收1‰滞纳金。

(四)学生毕业离校时,宿舍管理中心管理员对学院统一配备给寝室公用设施及备品进行验收。宿舍管理中心对破损或丢失的家具设备责成当事人按价赔偿。

(五)宿舍管理中心收取的赔偿金上缴学院财务处,用于维修和更换损坏的学生宿舍家具设备。

第二十三条   室内配备的家具、电话、门、窗、纱窗、玻璃等如有损坏或丢失,由责任者按规定价格赔偿,查不清责任者时由全寝人员共同赔偿。设施自然损坏由寝室长负责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以便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和清扫工人的劳动,

自觉遵守公共道德,将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禁止在寝室门口或在走廊内堆放垃圾,向走廊泼水。禁止将果皮、废纸、剩余饭菜倒入洗漱间,禁止随地吐痰、在走廊晾晒衣物,更不允许向窗外抛物、倒水、在走廊小便等危害公共场所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每周三为宿舍大清扫日,各学部安排学生搞好寝室卫生,宿舍管理中心进行检查,并定期将情况通报各学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防火人人有责”公寓防火工作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寝室防火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部负主责。公寓管理中心对寝室防火工作负第二责任。逐级落实安全防火责任制,每个寝室成员都要与公寓管理部门签订《安全防火责任状》。公寓管理中心对公寓公共场所防火工作负全责。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酒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液化气罐、煤油炉、酒精炉、电热器等。

第二十八条   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破坏消防设施,楼内禁止存放自行车,走廊严禁堆放杂物,影响防火通道。

第二十九条    学生要注意安全防盗,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寝室内不准存放大额现金。外出时关好门、窗以免发生被盗等意外事故。持物品出楼时应主动到值班室登记,除毕业生离校外,其他时间学生携带行李物品出楼时必须有学部批条。

第三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私藏枪支弹药、匕首、警械、警具,严禁将带有反动、淫秽兴致的书刊、音像制品带入公寓。严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公寓内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不准在寝室内吸烟,乱扔烟头,在楼内焚烧物品或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同学到洗漱间吸烟。为了便于室内火情检查,寝室门上亮玻璃无论任何理由都不得糊纸或挂帘。

第三十三条   晚间熄灯后禁止在寝室点蜡烛照明或使用其它照明物。

第三十四条   要按时归寝,因特殊情况晚归者必须持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并说明理由,宿舍人员方可开门。

第三十五条   未经宿舍管理中心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留宿外人。学生要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有责任制止小商小贩进楼叫卖,发现楼内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值班室或保卫处。

 

第五章   用电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住宿人员均享受限量供电,超量自费的原则供电。学生寝室用电每人每月5度电,按月记载。每月底最后一天由宿舍管理人员和寝室长共同查电表计载,一月一清节余移至下月,超量由寝室长负责收缴超用电费用。(超额的电量以民用电收费标准计量)

第三十七条   寝室供电时间如下:早530800,中午11001300,晚16002230熄灯寝室停电。冬季适当提前。

第三十八条    寝室内装有的插座只供使用收录机、微机(自加稳压保护器)、充电器(有人监护),禁止使用电饭煲、电水杯、电饭锅、电褥子、热得快、电吹风机、平熨板等电器,并禁止带入宿舍。寝室内如发现上述电器一律由宿舍管理中心保存,假期时返还本人,带回家中。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公寓必须使用符合用电规范的、正规企业生产的、有质量合格证明的电气设备及移动电源,正确使用电源控制设备,严禁私接电源。

第四十条     学生离开寝室必须做到人走切断一切电源,如果电气设备在无人监管的情况未切断电源,则视为违规用电。要提高个人节电意识,杜绝浪费,保护环境。

第四十一条   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室内电源、照明设备。禁止在照明设备上乱接电源、乱拉电线。禁止在灯具,用电设备上拴挂蚊帐、晾晒衣物、节日装饰物。

第四十二条    禁止挪用、损坏公共场所配电箱,开关和灯具,如因损坏设备而造成事故除加倍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由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寝室内卫生由各寝室负责,学部负责检查。宿舍配合学部不定期抽查寝室卫生,发现问题会同各学部限期整改,促进宿舍卫生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寝室实行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寝室长负责排定卫生值日表,值日生每天负责室内清扫,将垃圾送到指定地点,开窗通风,并督促本寝室整理好个人内务,做到床铺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十五条   学生舍委会要配合学生住宿管理中心共同加强宿舍卫生管理,每周两次检查寝室卫生并做认真记录,并作为评比“文明寝室”、“优秀寝室长”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宿舍管理员经常检查学生寝室卫生,表扬先进,督促差寝定期整改,保持寝室卫生清洁,并将结果及时公布,每月向学部通报情况,宿舍管理中心对脏、乱寝室及时通知学部并限期整改。学生床上用品中的被罩、褥单,每半个月免费清洗一次,由寝室长负责统一送到所住宿舍卧具洗涤收取室。

第四十七条   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季节交替和传染病做定期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四十八条    卫生评比标准:

1.门、窗清洁,无污迹,按时擦净。10

2.家具擦净摆放整齐、桌面物品不杂乱、各种用具摆放合理。10

3.天棚四壁、灯具无灰、无蜘蛛网、室内经常通风,无异味。10

4.室内不乱贴、乱画、不钉钉、不贴挂钩。10

5.地面干净、无烟头、不扔废弃物、杂物,见本色。10

6.门两边走廊墙壁干净,门口无垃圾、痰迹、纸屑、脏水。10

7.值日表、床位表、学生宿舍守则三表齐全。10

8.被褥等床上用品,要求洁净,叠放整齐,床前无挂帘。10

9.窗台、暖气片干净,无杂物,床下物品摆放整齐无灰尘。10

10.室内整体美观,空气新鲜,无蚊蝇。10

第四十九条    卫生检查满分100分为优秀,70分为合格,

60分以下寝室给予黄牌警告。

第五十条    被评为卫生优秀寝室全校通报表扬,一学期三次黄牌警告寝室,劣等床位者全校通报批评。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每学年评选一次“文明寝室标兵”、“优秀寝室长标兵”、“文明寝室”、“优秀寝室长”、“优秀舍务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两次以上(含两次)卫生黄牌警告和院、学部宣布为脏、乱、差寝室的全体成员,受楼内通报批评者,不能参加本年度宿舍内评优活动。

第五十三条    在宿舍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者,由有关学部批评教育或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决定。

第五十四条    破坏楼内防火设施按《消防法》规定处罚,并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丢失、损坏各种公用家具及设施,一律按原物品价格赔偿。室内公用物品损失、丢失,查不出责任者由全寝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未经宿舍管理员许可,男女同学擅自进入异性宿舍,全校点名通报批评。留宿异性,报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七条   校外人员未经许可或不听宿舍管理人员劝阻擅自闯入学生宿舍,异性公民闯入学生宿舍,交院保卫处处理。

第五十八条   自行车存放在宿舍楼内,走廊上堆放物品影响防火通道,责令其限期搬走,过期不搬按无主物品没收。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者交学部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1.在寝室内使用各种炉具、电热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

2.经常晚归或夜不归寝者。

3.寝室内饲养小动物者。

4.未经许可在宿舍内散发传单从事经商促销活动,不服从管理者。

5.在走廊等公共场所晒衣物或泼水,向水池内倒入剩饭菜等杂物,往窗外倒水抛物,门口堆放垃圾,往走廊扔废品或随地吐痰,不服从管理者。在走廊随意小便者,从严从重处分。

6.在宿舍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钉钉子、粘挂钩者,床前拉帘者,限期整理,不服从管理者。

7.晚间熄灯后,大声喧哗、大声打电话、室内点蜡烛或用其他照明物影响他人休息,不服从管理者。

8.在宿舍酗酒、跳舞、玩各种球类,打麻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报学校给予处分。

9.在宿舍做出一切有悖于大学生道德行为准则,又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造成危害者。

第六十条   对宿舍发生的一切违纪行为师生员工均有责任批评制止,知情不举或提供伪证者给予必要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寓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