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20浏览次数:170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东方学院在册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黑龙江东方学院设立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务处理委员会,代表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诉,并做出处理。

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务处。

第四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做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学院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诉书,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申诉登记表,同时提交学院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部名称、专业、年级班级;

(二)被申诉人名称;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理由;

(五)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的申诉书之后对其进行审查,对不予受理的申诉,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处理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规定期限;

(二)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被受理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答辩状、做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一般采用书面申诉审查为主,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者举行听证会公开审查。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原来决定;

(二)处分或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消或者变更: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处理的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学部专业、年级、受处分时间、处分种类;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

(三)申诉的要求及主要理由;

(四)被申诉人做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依据;

(五)学生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依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七)告知申诉人如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八)决定日期;

(九)加盖黑龙江东方学院公章。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将决定书存入申诉人档案。

第十五条    在学生提起校内申诉或者行政申诉期间,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