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晨练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20浏览次数:188

    为了响应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提出的“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认真落实中央有关会议精神,让“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理念深入人心,学院鼓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校学生(除因病及特殊情况外)必须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晨练活动。晨练包括做早操、跑步以及其他体育活动,本专科一、二年级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出早操,三、四年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锻炼。

第二条   学生参加晨练后,要认真记录《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体育锻炼手册》,体育委员要认真检查,核实无误后签字,作为学生期末体育成绩核算的依据。

第三条    学生晨练考勤由班级体育委员负责,学部学生会、学院学生会将组织人员抽查,抽查结果将定期公布,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早操请假权限。每月请假一次由体育委员批准。一次以上必须由辅导员老师批准。

第五条   学生晨练情况与学生操行评定、奖学金、助学金评定以及各种评优挂钩,各班级学生晨练情况与班级评优挂钩,实行晨练一票否决制度。每学期累计超过5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晨练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超过15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晨练者,给予警告处分,同时取消本年度各项评优资格。晨练累计缺席1/3者,取消体育课成绩中含有的体育锻炼部分成绩。晨练出席率低于90%的班级,取消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教务处、学务处、体育教研部、团委、校学生会等部门组成的学生晨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落实晨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总结等方面工作,每学期末学院将评选“晨练优秀集体”、“晨练积极分子”、“晨练优秀组织者”。

第七条   为了保证晨练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积极效果,各学部可根据本学部实际状况,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