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艺术设计学部控烟管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3-10浏览次数: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师生的身体健康,确保校园消防安全,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和《哈尔滨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部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进入学部内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条例,包括学校教职工、学生、各类聘用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临时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等。

                                                                             第二章 控烟管理

第三条 学部设立控烟监督委员会,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学务办公室。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控烟工作各项制度;召开控烟工作会议,及时解决控烟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负责定期对学部控烟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工作。

第四条 学部在公共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和学部控烟监督电话。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教室、画室、工作室等教学科研场所;学生宿舍、食堂等生活场所;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场所。在禁烟区内不得吸烟,不得持香烟及其他烟具逗留、走动。

第五条 学部在室外、通风场所设定吸烟区。吸烟区内悬挂、张贴吸烟有害健康标志。第二教学楼内除指定吸烟区,其他区域均为禁烟区。第二教学楼内禁止销售香烟制品,所有房间禁止粘贴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六条 学部学生工作主任为本单位控烟工作责任人,各年级辅导员为本年级控烟工作责任人,负责本年级所属范围内的控烟工作。控烟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摆放烟具;设立控烟宣传监督员,严格执行学部有关控烟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吸烟者,及时进行劝阻;维护辖区内的禁烟标志及相关设备设施。

第七条 禁烟区内,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学部相关控烟规定,服从控烟责任单位的控烟管理。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八条 相关部门利用学部公众平台、宣传栏、宣传板等媒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师生员工深入了解吸烟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工会做好教职员工控烟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教师规范自身行为,在禁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学部学生会、团总支针对在校学生利用世界无烟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讲座、党团活动等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活动,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自觉远离烟草危害。学部学生会等各级学生组织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从自身做起,营造无烟校园。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九条 全学部师生均有权利和义务劝阻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尤其党员、学生干部要及时劝阻批评违规吸烟现象。

第十条 控烟责任单位应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并收取罚金100元整。对于多次不听劝阻的本学部学生,学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记过等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多次违规吸烟,不得参加当年年度先进评选(含奖学金),并取消入党、资助等资格;学生宿舍发现有吸烟行为,寝室检查发现烟头,收取罚金100元,如无人承认,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并且不能参评当年文明宿舍评选。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部禁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