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学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和《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艺术设计学部消防工作小组:
组 长:周伟国
副组长:董颖 王航
成 员:林海 肖忠宇 权威 赵欣宇 于杰 徐丽 许妍 柯百灵
二、管理职责
(一)学部主任为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
(二)学部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管责任,并对学部主任负责;
(三)在消防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四)各教研室、办公室、班级、工作室、学生公寓相关责任人应当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五)学部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师生员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学部依法履行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指导和监督学部辖区内开展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艺术设计学部辖区域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和个人。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安全员必须参加学校消防安全培训或公安消防机构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
2.建立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制度,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3.对新上岗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
五、消防设施的管理
1.学部全体师生要加强消防设施的管理,保证室内外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好有效,防止损坏和丢失;
六、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和巡查;
2.学部消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参加月度检查;
3.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
5.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节假日的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六、火灾隐患整改.
6.及时、彻底整改火灾隐患,是预防火灾发生的重要措施;
7.如发现火灾隐患,有关人员须当场改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对于需要上报学校审批整改的火灾隐患,应书面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整改。
七、奖惩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或个人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1.研究、探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有效管理措施,对开展消防工作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成效显著的;
2.敢于坚持原则,及时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3.发现火险苗头,果断处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4.抢险救援,奋力救火,为保护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不顾个人安危的;
5.为抓获纵火犯罪嫌疑人,侦破纵火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6.在消防工作中任劳任怨,不计报酬,做出突出成绩的。
对有下列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2.违章储存、使用易燃、助燃高压气瓶的;
3.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经指出不改正的;
4.损坏、挪用消防器材的;
5.拒绝或刁难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
6.发现火险事故未上报,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7.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的;
8.违反《黑龙江东方学院艺术设计学部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学部将根据消防安全工作分工和职责,对职工消防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结果作为聘岗依据之一。
八、附则
1.如本管理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或条例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或条例执行;
2.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黑龙江东方学院员工手册》、《黑龙江东方学院学生手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本条例解释权在艺术设计学部,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