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黑东院财发[2011]25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05浏览次数:1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学院各部门对外订立的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委托设计、修缮、设备采购、物资及材料采购、图书及教材采购、转让、承包及租赁、借(贷)款、合作办学、培训实习、以及各种服务等涉及资金划拨的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四条 凡以学院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均应根据经济活动内容订立不同类别的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有质保金、质保要求或特殊售后服务的。

第五条 经济合同的订立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原则上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有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六条 经济合同文本由标的的使用部门会同管理部门进行订立。

第七条 经济合同文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标的(指设备、材料、服务、工程项目等)

2.数量和质量、检验与验收方法、售后服务保证;

3.价款或酬金;

4.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5.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双方相互协作的事项;

6.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

7.争议的解决方式和办法;

8.订立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办人、联系方式;

9.必须具备的其他条款。

经济技术合同还应包括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等内容。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原则上需留存质保金。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5%10%

第三章  合同审批

第九条 订立经济合同前,使用部门应会同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对方的资质、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核、考察,对无经营资质或资信低差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十条 经济合同文本,应由法律顾问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方可订立正式合同。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

1.合同金额1万元以下的,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2.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下)的,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领导审批;

3.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20万元以上)未经招标的,书面报告未招标原因,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领导审批。

4.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院长批准。

5.通过招标的项目,招标结果由采购招标办公室在校园网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使用部门依据“中标通知书”,会同管理部门办理合同事宜。

第四章 合同签章

第十二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必须使用印章“黑龙江东方学院”或“黑龙江东方学院合同专用章”签章,其他印章订立的经济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第十三条 “黑龙江东方学院”印章严格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印章管理办法》执行。适合使用该印章的经济合同包括借(贷)款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培训实习合同,以及其他必须使用该印章的经济合同。

第十四条 “黑龙江东方学院合同专用章”印章由财务处采购招标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适用范围包括:基本建设、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合同,设备、物资、材料、图书、教材等买卖合同,承包租赁合同,以及各种技术、维保等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 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印章发生遗失,应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院才予以签章。

第十七条 订立经济合同时,如有下列情况,合同文本无效,不予签章。

1.合同内容不完整的;

2.合同标的已完成或正在执行的;

3.属于应招标项目未进行招标,且无正当理由的;

4.招标结果公示未满2个工作日的;

5.合同内容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要求的;

6.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的履行。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合同订立后的具体落实工作,对标的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文书,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验收核定后,财务处根据合同正本及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审批办理结算手续。

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2.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3.收款单位与合同订立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4.付款单位与合同订立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财务处应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二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六章 合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壹式肆份。合同正本由财务处保存,合同主办部门、签章部门各留存一份合同副本。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主办部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

第二十五条 经济合同是我院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七责  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处理经济合同事宜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视情况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故意或过失而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文件规定相违背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东院办发〔20078号《黑龙江东方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