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造、扩建;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修工程;校园网、通讯网、供电、供水、供暖、道路及地下管网工程的新建和维修;园林绿化美化工程、运动场馆工程、实验室与机房装修工程等。
第二条 凡使用学院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按规定进入哈尔滨市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的基本建设等工程项目,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实行招标代理,并接受省、市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招标活动,应按照市场有序竞争机制,控制工程的质量、价格和工期,维护学院的权益。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1.由院长、主管院领导和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总务处、实验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招标的领导工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招标工作。
2.学院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招标工作由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与协调,各有关单位实行归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归口到基建处,修缮工程项目归口到总务处,其他项目归口到相关职能部门。
3.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参与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负责招标的监督工作。
4.学院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招标工作,由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相应的招标工作组进行招标,招标工作组由主管院领导、纪委、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招标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奇数。
第五条 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和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低于20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低于5万元的修缮项目,由相应的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施工单位。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招标前,招标工作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审计处和申请招标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和业绩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原则上每项工程参加投标单位(企业)不少于3家。
第七条 招标工作组的评标工作应就投标人的资质、业绩、技术保障措施、让利情况、投标人的人员构成和投入设备情况、经济标等进行全面综合评定。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工程技术含量高,不宜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项目。招标人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项目、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后,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08)的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我院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担任。
对于工程量事先不好确定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也可采用费率报价办法执行。
第九条 凡应采用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项目,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付款事宜。
第十条 学院各级领导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利,插手、干预招标工作。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需经院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院长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招标工作纪律,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指定施工单位,严禁明招暗定,严禁泄漏标底,严禁招标走过场。对违反规定者,特别是给学院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