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黑龙江东方学院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管理条例》、《黑龙江东方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黑龙江东方学院进行的所有招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方式和原则
第三条 招标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其采用招标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由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的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就招标事宜进行商务谈判。
以上三种招标方式投标单位均不得少于三家。
一般情况下,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即邀请具有承担此项建设或生产或供货能力强、技术力量雄厚、资信好、信誉优良的建筑企业、厂商和供应商前来投标。也可邀请一些知名度较大的名牌企业来学院投标。
第四条 招标的原则
1.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办事、诚实守信。
2.保证质量优秀、价格合理、性能价格比高。
3.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维护学院利益。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学院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和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中,由学院自行采购的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材料和设备。
第六条 大宗物品、仪器设备采购金额在以下范围的:
1.单台(套)价格5万元(含5万元)以上;
2.仪器设备批量购置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
3.同一物品购置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
第七条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中,学院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如建筑材料、电梯、锅炉等),由招标工作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审计处、申请招标部门在充分考察和调研的基础上,经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按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招标采购。
第八条金额5万元以下的大宗物品和仪器设备购置由各部门组织采购小组自行组织采购,应按照“三人同行,货比三家”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招标、开标、评标工作程序
第九条 凡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财务处确认经费落实后,报送学院招标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批量购置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条 招标文件由两部分组成,技术条款部分和商务条款部分。申请招标部门负责制定标书中技术条款部分(即技术标),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主要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功能用途、标准零部件、软件配置、运行环境、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的要求、拟选择的投标企业、厂商(供应商)及可替代产品的厂商(供应商)等,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的技术条款中还需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材料质量要求等;招标工作办公室会同申请招标部门制定评标标准和标书中商务条款部分(即商务标),主要包括:对投标人资格审定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投标服务费(含工本费)、付款方式、投标书的送达时间、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工作办公室将上述两部分即技术标和商务标合成一份完整的招标文件,经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招标。同时,招标工作办公室将招标信息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招标方式和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包括: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省(部)优产品证明、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据可查的工作业绩等规范文件,经资质(格)审查后方能取得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办公室和申请招标部门应多渠道、广泛收集信息,建立潜在投标人信息库。根据需要组织考察小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必要的综合考察,并会同纪委、监察审计处共同进行资质(格)审查,报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为合格投标人。招标工作办公室向合格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
在对潜在投标人资质(格)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工作的其他情况。
对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四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收取适当的标书工本费和招标服务费,用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支出。
第十五条 招标办公室在收到投标文件后,要签收保存,不得开封。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的,按自动弃标处理。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委托招标工作办公室在纪委、监察审计处等职能部门监督下,经确定无误后当众开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售后服务承诺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工作组负责。招标工作组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影响评标工作过程和结果。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工作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排出顺序)。
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标工作组提出的书面报告,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招标工作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经招标工作组评审,确认所有投标人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工作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程序有权否决本次投标。被招标工作组否决的招标项目,应当参照本《细则》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作组成员不得单独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和接触,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工作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因某种特定的原因拒绝中标,可在投标的有效期内,由招标工作组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的位次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七日内,申请招标部门和中标人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工作办公室将与之相关的招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报告、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合同等存档备查。并将开标过程和中标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未进行招标或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均视为违反本《细则》,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学院资金的项目,整改期间项目暂停,其资金不预拨付或暂停拨付,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招标工作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好处或者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内容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此行为的招标工作组成员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七条 申请招标部门在招标工作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所投标被招标工作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均为中标无效,并责令改正,追究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请招标部门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订立合同,或者申请招标部门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违背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责令改正,所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细则》,给予警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招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凡与本《细则》有抵触的院内有关招标工作的文件,均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