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管理条例(黑东院财发〔2005〕42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05浏览次数:14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大宗物品、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保障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纳入学院财务核算的资金支出项目,均在采购招标的范围之内。

第三条 大宗物品、仪器设备采购金额在以下范围都属于招标管理之

内:

1. 单台(套)价格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

2. 同一物品购置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

3. 其他综合物品购置项目,其购置总价在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

4. 5万元以下较大宗的物品购置由各部门组织采购小组自行组织采购,应按照“三人同行,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在技术方面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下列情况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由采购招标办公室、用户和厂商共同进行商务谈判。

1. 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2. 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 因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不宜采用公开采购招标的。

第五条 凡属于学院采购招标规定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采购招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采购招标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实施对大宗物品采购招

标工作的组织,审查资金投入和使用成效。

第三章 申请采购招标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提出招标申请,并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 填写招标申请报告书,报告书内容为:

1)招标申请的项目名称;

2)该项目的申报原由及可行性论证;

3)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参数、精度等级、功能用途、标准零配件、软件配置、运行环境、验收标准、拟选购的供应厂商以及可替代产品的供应厂商、规格型号等;

4)该项目安装调试的要求;

5)供货时间的要求;

6)对售后质保时间、售后技术服务支持的要求;

7)该项目所需预算经费。

2. 财务部门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申请以及可行性论证,确认经费落实情况。

3. 经费落实后,报采购招标办公室,采购招标办公室根据采购招标报告书的要求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组织该项目一切招标事宜。

招标申请必须在预期开标的前一周递交给采购招标办公室,以确保招、投标文件有充分的组织时间,保证招标质量。

第九条 所需招标项目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或成套设备在10万元以上,必须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四章 招标和开标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特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部门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特邀招标,是指招标部门以招标邀请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招标部门以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方式就招标事宜进行商务性谈判。

以上三种招标形式都不得少于三家供应商。

一般情况下,原则上采用特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即特邀具有承担此项生产能力、供货能力、技术力量雄厚、资信良好,在我院有信誉的厂商前来投标,也要开发一些知名度较大的名牌企业来学院投标。招标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十二条 采用特邀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完成此项工程和供货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四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保证金的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设有标底的项目,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采购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封。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招标办公室委托校审计监察部门监察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开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及标的。

第二十条 开标过程中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一条 学院采购招标办公室根据具体项目,会同审计监察、财务、用户、有关技术与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相关项目的专家评标小组。组长由采购招标项目主管院长担任,成员人数为奇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专家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该更换。

专家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专家评标小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 采购招标办公室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专家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

中标候选人可以推荐三家并排出顺序。

由专家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程序。

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后,应当依照本《条例》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专家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和接触。

第二十八条 专家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招标办公室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如因某种特定的原因拒绝中标,可根据专家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在投标有效期内,按排序的次位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对采购招标办公室和投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部门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购招标办公室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招标办公室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违背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二条 采购招标办公室在评标结束后,将与之相关的所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全部归档备查。

第六章 行政责任(组织纪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学校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的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招标办公室违反本《条例》,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的,给予警告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专家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好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视情况追究其责任,对有所行为的专家评标小组成员取消担任专家评标小组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部门在专家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在所有投标被专家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责令改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前款所例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七条 采购招标办公室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部门、中标人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