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报废物资、闲置积压物资处置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细则(黑东院财发[2011]25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05浏览次数:1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报废物资是指没有修复和使用价值的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等;闲置、积压物资是指学院各部门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家具、各种材料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是指由于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由于过失造成仪器设备丢失,除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外,还应进行经济赔偿。

第四条 产权属于学院所有的物资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报废、闲置、积压物资的处置

第五条 仪器设备、家具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或因自然损耗,确已丧失效能的;

2设备改形,无维修配件或无法修复的;

3.型号陈旧,不能满足任务要求,院内不能调剂使用的;

4.重要配件损坏,无法修复和更换的;

5.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事故使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

6.修复费用过高,修理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7.经批准,设备拆卸改做它用,不能恢复原形的;

8.因其他原因设备必须报废的。

第六条 拟报废的设备(物资),由使用单位提出,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实验中心、总务处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意见,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七条 报废仪器设备、家具和闲置、积压物资处置的批准权限。

1.单价在2万元以下,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家具和闲置、积压物资,使用部门会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2.单价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总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和闲置、积压物资,使用部门会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办公室核对,主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经批准后,资产管理办公室汇总,并会同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进行帐目调整和处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和闲置、积压物资处置申请单,必须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家具和闲置、积压物资的现状(如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精度、使用年限、有无修复价值等),报废和处置的原因。

第九条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和待处置的闲置、积压物资,由原使用部门妥善保管,严禁挪用和拆卸零部件。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报废物资的处理和残值的核定。残值收入交到财务处,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三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十条 赔偿制度是思想教育和维护规章制度的补充手段,目的是教育教职工爱护学院财产、增强责任心、做好本职工作。

凡属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后果,根据本人责任和认识态度,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经常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人员进行爱护学院财产的教育,制定科学的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避免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发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快速查明情况,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发生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和其他重大损失事故后,应保护现场,经学院保卫处、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慎密调查,进行专案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1.在提运、保管、使用过程中,由于粗心大意导致仪器设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造成损失的;

2.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操作粗心大意,造成损失的;

3.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4.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十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1.在提运、保管、使用过程中,一贯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实验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回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或易破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第十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不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失;

2.因使用年久,仪器设备已达到老化状态,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进行仪器设备检修,虽然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5.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十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对于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损失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的原则。

1.丢失仪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下,使用时间不满2年的按原价赔偿,使用时间2年以上的按折旧法计算;单价500元以上的(含500元),使用时间不满3年的按原价赔偿,使用时间超过3年的按折旧法计算。

2.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后能够达到原设备技术指标,赔偿修理费1030%;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后,达不到原仪器设备性能,需降级使用的,赔偿修理费的3050%

第十八条 损坏 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共同分担赔偿费。

第十九条 处理程序和赔偿的批准权限。

使用部门会同管理部门共同写出报告。

1.损失价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会同管理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主管院长审批。

2.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办公室共同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院长审核后,院长审批。

各级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归口办理,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财务处收款,如无故拖延不缴,学院采取行政措施,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期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在爱护设备,节约资金有显著成绩或其它较大贡献的,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材料,经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东院财发〔200567号《黑龙江东方学院闲置、报废、损坏、丢失设备处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