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家具管理,明确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家具范围
全院各部门使用的各类家具,如:学生桌椅、排椅、讲台、讲桌、黑板、实验台(桌)、办公桌椅、会议桌椅、寝室桌椅(凳)、床、餐桌椅、工作台、阅览桌、铁(木)柜、书架、期刊架、微机桌椅、沙发等,均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全院家具实行全面统一管理,有关类别家具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1.公共教室、多媒体教室家具由总务处负责管理;
2.各学部专用教室家具由使用学部负责管理;
3.其它专用教室(如电教室、语言实验室、制图室、留学生教室等)家具由相应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4.实验室家具管理归口实验中心,使用部门协助;
5.学生食堂、变电所、浴池、锅炉房家具管理归口总务处;
6.学生宿舍家具管理归口公寓管理中心;
7.图书馆家具管理归口图书馆;
8.卫生所家具管理归口卫生所;
9.办公家具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10.院级各会议室家具归口学院办公室管理,各部门会议室、资料室家具由本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家具计划的审批程序
学院各部门需要购置家具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或由学院统筹规划)及书面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批,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后,主管院长审批。利用教学设备费购置家具,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实验中心签署意见,主管院长审批。
第五条 家具的购置
学院的各类家具原则上由总务处负责购置,实验室用实验家具由实验中心负责购置。按经济实用原则,依据黑东院财发[2010]108号文件《黑龙江东方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家具的配置
学院教职工每人配备一套办公桌椅。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办公专用铁(木)柜、微机桌椅、沙发等。
第七条 家具验收
家具验收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验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家具在用管理
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家具总账和分户明细账,每年增减变动情况与财务处核对,保证家具账目准确无误。
1、各归口管理部门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家具的领用、管理、记账等。
2、各部门教职工领用的办公桌椅、微机桌椅,办公室配备的其他家具等,由本部门负责管理。
3、家具变动时,需到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后方可变动。年末各管理部门要与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当年增减变动项目,并调整账目。
(1)人员调出、退休和离职:需在调出、退休和离职前办理家具移交手续,否则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拒绝在离校手续上签字。
(2)院内调动人员:新岗位已配备家具的,调动人员将原领用的家具移交给原部门,并及时到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调整手续;新岗位没有配备家具,且原部门没有接替的,可将原来使用的家具带往新岗位,同时到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4、家具的维修:在保修期内的家具,由使用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联系生产厂家(供应商)维修;保修期已满的,由总务处负责组织维修。
第九条 家具的赔偿
家具因人为造成损坏、丢失或随意遗弃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由当事人负责赔偿,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办理赔偿事宜。根据家具的原值、损坏程度、使用时间等,赔偿家具原值的20—100%。
第十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对各部门家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核对帐物,以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家具的报废
家具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批,由家具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申报。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认定,确实无维修价值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二条 家具的回收
已办理报废手续的家具,由资产管理办公室、总务处及时回收,并按财务制度核减固定资产,其他部门无权处理。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的家具,有法定价格手续的按原价入账,也可参照同类产品价值估价入账。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家具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各类教室的家具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搬动,确需搬动的,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