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验收办法(黑东院财发[2011]25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05浏览次数:12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验收工作,严格招标、采购质量验收环节,加强学院资产的管理,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和家具,是指由学院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和各部门分散采购项目。

第二章  验收内容、方式和范围

第三条 验收内容分为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方式分为一般验收和联合验收。

第四条 一般验收由具体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组成验收组负责;联合验收由学院联合验收组负责。

第五条 验收的范围

1.一般验收的范围: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2.联合验收的范围: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金额为一个合同的采购金额,与用途和使用部门无关。

第三章 验收过程的组织

第七条 使用部门根据供货、安装、调试、培训等进展情况,提出验收申请。一般验收向管理部门提出;联合验收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

第八条 一般验收由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确定验收时间、验收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确定验收时间、验收人员组成,并通知相关人员。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验收的具体准备工作,如准备供货合同、售后服务承诺等验收有关材料及填写《黑龙江东方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报告》等。

第十条 一般验收

由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使用人、保管人或资产管理员)组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按照合同及其他文件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

由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使用人、保管人或资产管理员)、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办公室、供应商(厂商)等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部分专家参加。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组长,按照合同及其他文件进行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第十二条 实物验收

首先检查外包装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然后开箱,根据合同和装箱清单清点数量,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说明书、配件、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家具类货物根据合同等文件逐项进行数量、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技术验收

由使用部门指定使用人员或供应商对仪器设备进行通电等基本运行操作,依据合同和其他文件等进行技术参数的逐项验收,并记录、打印有关图表、参数、照片,交资产管理办公室存入资产档案。

第十四条 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意见,填写验收报告。验收组成员以及供应商代表签字。


第四章 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电梯、锅炉等特殊设备的验收工作由基本建设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凭验收报告、购货合同、发票等到学院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验收中有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相应条款,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换货、退货、补充配件、赔偿损失等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供应商(厂商)对验收组的结论有异议时,可邀请校外专家或专业机构,使用专业检测仪器进行进一步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专家意见。如果结论与验收组相符,则此次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九条 供应商(厂商)对验收组验收结论有异议,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仲裁机关提出并由其裁决。

第二十条 根据验收工作实际情况,给予外聘专家适当的补助,由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使用部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与供应商(厂商)达成任何私下协议,任何形式的私下协议均为无效协议,在验收时无效。

遇有产品停产、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明显不合理或其他不可抗拒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需变更的,由使用部门会同管理部门、采购招标办公室,与供应商(厂商)协商,对合同中有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形成备忘录,报主管院长审批,验收时以合同及备忘录为准。

第二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上述联合验收方式进行:

1.有实名举报供货商(厂商)或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合同的欺诈行为等违规情况,联合验收后,将验收结论通知举报人;

2.一般验收出现异常情况的项目;

3.其他需要按联合验收方式进行验收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凡是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的项目,财务处拒绝付款。

第二十四条 修缮工程的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黑龙江东方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报告
















黑龙江东方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报告

使用部门: 安装地点:

设备

名称




生产厂家名称联系电话


购置日期


出厂编号


设备来源


 




供应商名称

联系电话


到货日期


主要附件、配件


随机资料


外包装是否完好无缺

备注:

设备表面是否光洁、完好。

备注:

设备的型号、规格与合同是否一致。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各项技术指标、参数是否与合同相符。

备注:

功能是否达到要求。

备注:

性能是否稳定。

备注:

测试结果与说明书的规定是否一样。

备注:

人员培训是否完成

备注: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使用部门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



资产管理员:

部门负责人:

管理部门

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


部门负责人:

资产管理办

公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