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资产管理办法(黑东院财发[2011]25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05浏览次数:1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提高学院资产的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2006]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析产权关系、管理资产存量、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及院领导通报情况等。

第二章 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并在法律上确定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院投资、接受捐赠、调拨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均属学院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二、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科技成果、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发明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等。

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

资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家具等。

第三章 学院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资产的具体分类管理如下:

一、流动资产:由财务处负责管理;

二、无形资产: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三、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其中图书由图书馆负责管理,每学期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供图书(包括电子图书)、期刊的增减变动情况、存量及经济效益报表。

第六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三、管理固定资产的存量和增量,负责组织学院资产评估、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和检查;

四、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负责审核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以及报批手续;

五、加强固定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组织参与设备计划的制定、招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帐目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分户明细帐;

七、根据使用部门的申请,会同管理部门,组织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并按权限进行处置;

八、检查、指导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学院资产的产权变动、调拨和评估

第七条 学院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必须经院务会讨论,院长批准。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之间的资产流动,原则上实行无偿调拨。经批准后,到资产管理办公室调整帐目。除此之外,学院资产的流动、调拨、变卖等,经批准后,均实行有偿原则。

第九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做好资产的调拨管理工作,严格调拨手续,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十条 为了维护学院资产的权益,防止其在流动中受损失,凡属学院资产在产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由有专项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五章 学院资产的计价

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的计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流动资产:按实际帐面金额计算。

二、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

三、固定资产: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安装费和附加费等(不含旅差费)计价。

2.自行研制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通过验收并运行半年后,按照研制

所用全部支出计价。

3.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捐赠和调拨的协议规定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有关评估凭证,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4.投入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5.已经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无法确定价值的,可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已经入帐的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1.按照规定对资产价值重新评估的;

2.在原有资产基础上进行补充、扩建或改造的;

3.对原有资产的其中一部分进行拆除或报废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资产价值记帐有误的;

6.其他情况导致资产原价值变动的。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

13.家俱

14.办公行政生活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院长、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学院、管理使用部门二级管理。

1.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管理。

2.总务处负责学院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车辆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3.实验中心是全院各实验室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用于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和音像资料的管理工作。

4.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及其下属各阅览室、资料室的各类纸制图书、期刊资料和电子图书、期刊、数据库的管理工作。

5.体育教研部负责全院体育设备的管理工作。

6.艺术教研室负责全院文艺设备的管理工作。

7.各部、处、办、室、所、中心负责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指定一名同志担任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本单位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时,按规定程序办理验收、报废、调拨等入帐、销帐手续,定期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学院根据需要,安排全院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确保帐物相符。

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与管理、使用部门对帐一次,根据固定资产情况,编制报表报财务处,调整学院固定资产总帐。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核销与调帐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

1.闲置或超标准配备的固定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需报废或淘汰的固定资产;

3.合并、改制等隶属关系改变或使用权变更的固定资产;

4.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

5.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二、学院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置换、拆除、使用权转让等,需经院务会讨论,院长批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核销或调帐处理。

三、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损坏、报废等情况,要及时向资产管理办公室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核销或调帐处理。

四、各部门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学院调剂使用。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总务处、实验中心等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调拨手续后,统一调拨使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

固定资产报损是指由于发生盘亏、呆帐或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固定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报损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等)及相关明细帐的复印件;

2.盘亏或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3.造成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事故鉴定材料。

第二十条 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对学院的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性使用、出租或出借。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和维护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应做到及时、经常,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各管理、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黑东院财发〔200567号《黑龙江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