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校内教师公寓流转暂行办法(黑东院发【2020】20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05浏览次数:261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职工住房管理,满足引进人才需要,合理利用房产资源,促进学院发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坚持统筹兼顾、依法管理、民主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我院校内教职工用房只有使用居住权,没有产权。

第三条 校内教职工用房以教职工自住为目的,应严格遵守学院有关房屋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凡已辞职、辞退和调离我院的教职工,学院按原售价收回其住房。

第五条 房源及住房申请资格

(一)国内外专家公寓一单元(19套)属于引进人才住房,引进人才可申请入住。引进的人才由学院人事处界定。

(二)购买校内教职工住房人员资格为学院现在岗青年教师(享受五险一金者),双职工家庭限购一套此类住房。

第六条 校内教职工用房流转采取“校内流转、规范运作”的办法。

(一)“校内流转”是指住房的流转方向只能是学校在岗青年教师(享受五险一金者),禁止向其他人员流转。

(二)“规范运作”是指学校对流转双方进行资格审查后,流转双方按原房价在财务处先交后退房资后,其他经济事项可以自由协商,并按照流转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校内教职工用房流转程序

(一)购买住房的教职工填写《校内住房认购审批表》,经资产管理办公室登记、主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

(二)离校教职工已购买校内住房的,学院按原售价收回其住房。

第八条 自发文之日起,之前关于校内教职工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