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东方校发〔2022〕8号)

发布者:李志辉发布时间:2022-03-09浏览次数:6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包括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经学校授权利用学校土地(含水面)、房产、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开展出租出借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配置给校内各部门的房产、设施、设备、各类专有场所,必须用于保障本部门开展正常的办公、教学和科研需要,或者用于保障学校的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需要。各部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确有富余或闲置,应及时交回学校资产管理处统筹调配使用,不得长期闲置荒废,经资产管理处统筹调配之后仍闲置或富余的资产,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开展有偿使用或用于出租出借。

第四条 学校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由学校统一领导,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按照“谁出租(出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出借单位为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日常管理。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协调,负责牵头组织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及组织实施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评估。

(三)财务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入账、出具发票及报税等相关工作。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公开招租竞价、投标等相关工作。

(五)总务处负责对经营食品的出租出借场所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出租出借场所的经营行为和物业管理,负责催收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六)保卫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场所的消防、治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出租出借范围

第六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范围:

(一)各种店面、架空层、食堂等经营性房屋的出租出借。

(二)礼堂(音乐厅、大型会议室等)、游泳馆、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馆短期或不定期出租出借给他人从事各类演出、会议、比赛、运动会、博览会等活动。

(三)学校土地、水面,建筑物的屋顶、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出租出借。

(四)闲置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的出租出借。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固定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有安全隐患的危旧房、临时搭建房。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四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八条申报。授权出租出借单位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资产管理处申报,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拟出租出借的书面报告,包括资产状况、出租用途、出租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支付及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内容。出借方案应包括借用单位、主要用途、归还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内容。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等。

第九条审核。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单位对授权出租出借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会签。

第十条评估。由学校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价值评估,作为确定最终价格的重要依据,出租出借的合同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十一条报批。出租出借资产,需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招租。经审核批准后,根据客观情况不同,可采取以下分类招租方式:

(一)公开招租: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投标的方式。

(二)协议租赁:短期临时性的场馆、会议室、教室、客运车辆等的出租。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授权出租出借单位应遵守《黑龙江东方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合同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出借。需经校长批准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授权出租出借单位须签订借用协议,借期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授权出租出借单位要如实反映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截留、转移或挪用学校收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一律上缴学校,学校收入统一管理与核算。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授权出租出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加强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管理,资产租借合同(协议)一旦终止或变更,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出租出借固定资产。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