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办学的基础条件。为了加强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管理,提高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使用效益,确保此类固定资产资料完整和准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是指学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学生公寓用房、食堂用房、教职工生活用房、其他设施用房、临时简易用房等;建筑物包括运动场地、道路、围墙、水塔、雕塑、亭、廊、阁、桥梁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信线路(电话线路、网络线路)、输电线路(电力线路)、水气管道(通水管道、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树木等。
第三条 凡是在学校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新建、临建、装修的各类建筑物(房屋、道路、围墙、运动场、喷水池、雕塑、树木等)及室内外工程(各类管网)等无论建筑经费来源如何,所有权均属学校,必须纳入学校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建立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明细账以及房屋使用登记、调配备案管理。
第五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明细账由资产管理处以报表形式定期与财务处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条 学校立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后,总务处将竣工验收证明、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工程概况及配套附属设施明细等有关资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接受捐赠或调拨的各类房屋及建筑物原则上必须产权明晰,学校应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资产管理处凭房地产权证、评估报告、捐赠或调拨等相关证明,办理入账手续,并以评估价入固定资产帐。
第八条 拆除产权属学校的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处负责办理有关拆房审批手续,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主管部门实施拆房,并及时将相关拆房审批手续及拆房合同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凭有关审批手续及拆房合同注销房地产权证及固定资产账户。
第九条 出售或转让产权属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资产管理处凭有关合同注销产权证及固定资产账户。相关产权资料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