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东方校发〔2022〕8号)

发布者:李志辉发布时间:2022-03-09浏览次数:249

第一条 为加强低值易耗品规范管理及合理使用,根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易耗品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购置使用的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包括:

材料:指用于制造物品、器件、构件、机器或其他产品的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建材、燃料、试剂等。

低值耐用品:指价值不足1000元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具、教具等。

易耗品:指耐用期一年以下易消耗或易损坏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器件、零配件、实验用小动物、劳动保护用品等。

危化品: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物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物品。

第三条 低值易耗品实行校、院(部、处等部门)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管理职责

(一)制定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二)对低值易耗品购置、建账、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管。

(三)定期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院(部、处等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并明确其责任。

(二)制定本部门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三)建立本部门低值易耗品管理账目,定期进行账、物核对,确保账物相符。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采购按《黑龙江东方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购置应选择有资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厂商,严禁购入“三无”产品,确保使用安全.对采购量超过1万元(含)以上低值易耗品需签订合同。

第八条 各部门要建立低值易耗品出库、领用制度,及时填写出库、领用记录。对验收入库后低值易耗品应建立低值易耗品资产台账,定期核对,及时办理销账手续,做到账物相符、使用规范。

第九条 各部门对危化品要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统一验收,集中存放。

第十条 各部门要强化危化品管理,建立从申购、领用到使用、回收、销毁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切实做到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 危化品购回后,须严格验收、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入库危化品账物分别由两人保管,危化品要定期检查,认真核对数量与质量,账物相符,确保安全。剧毒品应设专柜保存,专柜由两人负责保管,一人保管钥匙,一人保管密码。领用时,除领用人外,二人必须同时在场。

第十二条 危化品领用时,按下列情况具体办理:

(一)一般化学品试剂需实验室负责人签名核准。

(二)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应提交实验方案及所需数量,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签名核准。

(三)实验结束后,剩余危化品试剂应及时交还库房,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自然损坏无法利用的,可申请报废。各部门长期闲置和需要报废的低值易耗品可参照《黑龙江东方学院报废物资、闲置积压物资处置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细则》中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使用购置的原材料加工自制的设备或形成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相应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各部门使用后的危化品废物严禁随意丢弃、直接排放,应采取妥善措施,进行收集、封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