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闲置积压固定资产的作用,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工作,防止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依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报废物资是指没有修复和使用价值的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材料等;闲置、积压物资是指学校各部门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家具、材料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是指由于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或家具损坏和由于过失造成仪器设备或家具丢失,除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外,还应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章 报废、闲置、积压物资的处置
第四条 仪器设备、家具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超过使用年限,或因自然损耗,确已丧失效能的。
(二)设备改形,无维修配件或无法修复的。
(三)型号陈旧,不能满足任务要求,校内不能调剂使用的。
(四)重要配件损坏,无法修复和更换的。
(五)因人为或自然灾害事故使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的。
(六)修复费用过高,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七)经批准,设备拆卸改作它用,不能恢复原形的。
(八)因其他原因设备必须报废的。
第五条 拟报废的物资,由使用单位提出,履行审批手续。
(一)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家具和闲置、积压物资,使用部门会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总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和闲置、积压物资,使用部门会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核查,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并会同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进行账目调整和处理。
第六条 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家具和待处置的闲置、积压物资,由原使用部门妥善保管,严禁挪用和拆卸零部件。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报废物资的处理和残值的核定。残值收入上交财务处,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三章 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在提运、保管、使用过程中,因疏忽导致设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的。
(三)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设备,造成损失的。
(四)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在提运、保管、使用过程中,一贯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二)按实验指导书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三)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或易破设备,造成损失的。
(四)发生事故后,能主动如实报告,积极设法挽回损失的。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不赔偿。
(一)因设备本身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失。
(二)因使用年久,设备已达到老化状态,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三)经批准,试用稀缺的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进行设备检修,虽然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五)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对于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损失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赔偿原则
(一)丢失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下,使用时间不满2年的按原价赔偿,使用时间2年以上的按折旧法计算;价值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使用时间不满3年的按原价赔偿,使用时间超过3年的按折旧法计算。
(二)损坏的设备经过修复后能够达到原设备技术指标,赔偿修理费的10—30%;损坏的设备经过修复后,达不到原设备性能,需降级使用的,赔偿修理费的30—50%。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共同分担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处理程序
(一)损失价值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设备,由使用部门会同管理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损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设备,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相应手续,并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资产管理处办理手续,财务处收款,如无故拖延不缴,学校可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东方学院报废物资、闲置积压物资处置和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