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验收工作,严格验收环节,加强学校资产的管理,依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合同履约质量的重要措施。学校各单位及部门应积极维护学校利益,对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所有设备,均应履行验收手续。
第三条 验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清晰,多方合作,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和家具,是指利用学校资金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 验收内容分为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一)实物验收。检查外包装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开箱后,根据合同和装箱清单清点数量,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整,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配件、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家具类货物根据合同等文件逐项进行数量、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二)技术验收。由使用部门指定使用人员或供应商对仪器设备进行通电等基本运行操作,依据合同和相关文件等进行技术参数的逐项验收,并记录、打印有关图表、参数、照片,交资产管理处存入资产档案。
第六条 验收方式分为一般验收和联合验收。
(一)一般验收是由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使用人、保管人或资产管理员)组成。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此方法验收。
(二)联合验收是由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使用人、保管人或资产管理员)、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参加。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采用此方法验收。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金额为一个项目合同的采购金额,与用途和使用部门无关。
第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验收的具体准备工作,包括准备供货合同、售后服务承诺等验收有关材料,无异议后,提出验收申请。在不具备验收条件时不予执行验收。
第九条 一般验收程序由使用部门向管理部门提出。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一起按照合同、供货清单及相关文件进行验收。
第十条 联合验收程序:
(一)仪器设备、家具到货后,由使用部门和管理单位共同开箱检查,根据供货、安装、调试、培训等进展情况进行初步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二)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后,使用部门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性能质量验收相关资料,拟定验收时间、专家名单提交给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联合验收。
第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联合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一)有实名举报供应商(厂商)或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合同的欺诈行为等违规情况,联合验收后,将验收结论通知举报人。
(二)一般验收出现异常情况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按联合验收方式进行验收的项目。
第十二条 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意见,填写验收报告。验收组成员逐一签字。
第十三条 电梯、锅炉等特殊设备的验收工作由基本建设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家具不需要安装调试的,原则上到货两周内必须完成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境外采购的仪器设备、家具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 若不能如期完成仪器设备、家具验收,使用部门需提供情况说明及后续改进措施,经负责人签字后,提交给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凭验收报告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验收中有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相应条款,分别采取中止合同、换货、退货、补充配件、赔偿损失等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供应商(厂商)对验收组的结论有异议时,可邀请校外专家或专业机构,使用专业检测仪器进行进一步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专家意见。如果结论与验收组相符,则检测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厂商)承担。
第十九条 供应商(厂商)对验收组验收结论有异议,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
第二十条 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与供应商(厂商)达成私下协议,任何形式的私下协议均为无效协议,此类项目不予验收。
遇有产品停产、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明显不合理或其他不可抗拒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需变更的,由使用部门会同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厂商)协商,对合同中有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报主管校长审批,验收时以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凡因拖延验收时间或把关不严而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是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的项目,财务处可拒绝付款。
第二十三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捐赠仪器设备、家具的验收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东方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