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家具资产管理,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黑龙江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黑龙江东方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具,是指资产属于学校的各类家具,包含各学院、各单位使用的办公家具、实验室家具、教学家具、会议室家具、报告厅家具、图书档案类家具、教师公寓家具、学生公寓家具和辅助类家具。无论何种经费、何种渠道(包括赠送、调拨、调剂等方式)添置的各种家具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家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一)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家具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家具实行统一管理。
(二)家具按类别归口相关部门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家具采购的审核、家具资产台账的管理等工作。教学、实验家具归口教务处管理;办公家具、食堂、变电所、浴池、锅炉房等家具归口资产管理处管理;图书馆、档案馆家具归口图书馆、档案馆管理;学生公寓家具归口学生处管理。
(三)家具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家具的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家具明细账,负责办理家具的购置登记、处置申报、家具清查等手续。每年应对家具进行自查一次,确保账账、账物、账实相符。各单位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家具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家具的安全和责任管理,落实家具的管理人和责任人。
第三章 家具采购与配置
第四条学校的各类家具原则上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需求和工作计划购置。家具采购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家具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达到规定的家具配置标准,且现有家具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现有家具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要更新;
(三)其他应当配置家具的情况。
第六条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依照黑龙江东方学院行政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执行。依据以上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另行申报审批。
第七条 其他家具配置标准
(一)实验室家具根据实验室面积,参照上一年度同类型同规格家具招标价格核定金额标准。
(二)教学类家具由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需求,经论证、落实预算经费后列入采购计划。
(三)学校公共会议室、报告厅家具和图书档案类家具由使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需求,经论证、落实预算经费后列入采购计划。
(四)学生公寓家具根据实际面积,配置一人1床、1桌、1椅、1柜的标准;
(五)教师单身公寓家具根据实际住房面积配置单人床1张,书桌1张,凳子1张,储物柜1组。
第四章 家具的验收与入账
第八条家具验收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家具使用单位凭家具验收单、采购合同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档入账手续,开具家具固定资产验收单。家具使用单位凭发票、采购合同和家具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家具购置的报销手续。
第十条 无论单件或批量购置的家具均需办理家具固定资产建档入账手续。
第五章 家具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设置家具明细账,详细记录家具的名称、单价、数量、使用人、存放地点、采购时间、变动情况等信息。每年增减变动情况上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处与财务处核对,保证家具账目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各部门教职工领用的办公家具等,由本部门负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设兼职家具资产管理员,负责家具的领用、管理、记账等。
第十三条 家具变动时,需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手续后方可变动。年末各归口管理部门要与资产管理处核对当年增减变动项目,并调整账目,保持账物相符。
(一)人员调出、退休和离职,需在调出、退休和离职前办理家具移交手续,资产管理处在离校签字单上签字。
(二)校内调动人员,新岗位已配备家具的,将原领用的家具移交给原部门,并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整手续;新岗位没有配备家具,且原部门没有接替的,可将原来使用的家具带往新岗位,同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私自丢弃或自行处置家具,不得在大厅、走廊等公共区域及其他隐蔽的房间和区域随意堆放废弃家具。一经发现,资产管理处将要求家具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前,学校将暂停该单位的家具采购和家具固定资产建档入账手续的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大型活动所用家具由业务具体负责部门协调总务处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使用和管理家具的维修保养,以及防火、防腐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在保修期内的家具,由使用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联系供应商(厂家)维修;保修期已满的,由总务处负责组织维修。
第十七条 家具的赔偿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报废物资、闲置积压物资处置和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要对各部门家具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核对帐物,以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家具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家具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将闲置或者淘汰的家具在校内部门之间进行无偿调入或者拨出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经学校同意,无偿将本单位家具赠与外单位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家具,进行资产核销的处置行为;
(四)报损是指各单位对未达到使用年限即损毁或者盘查发现“有账无物”等非正常损失情况的家具进行资产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需要调拨家具的,须由双方单位资产管理员共同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和资产管理员变更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入、调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存在对外捐赠家具的,须经学校同意后,凭相关批准文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家具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家具的报废须符合最低使用年限的规定,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确实破损且无法修复的家具,可办理报损;已达到使用最低年限的家具,能够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家具的报损由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报告,陈述原因并填写报损表,经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资产管理处现场鉴定,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经批准后,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家具的报废和回收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报废物资、闲置积压物资处置和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长期闲置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要及时申请调剂或报废,不得随意堆放。
第二十六条 接受捐赠的家具,有法定价格手续的按原价入账,也可参照同类产品价值估价入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家具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黑龙江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处置家具资产,造成家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定期到各单位检查家具管理情况,清查和核对家具资产账目,对账目管理完整清晰、实物管理有序的单位和管理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账目管理混乱、实物管理无序的单位和管理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东方学院家具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