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东方校发〔2022〕8号)

发布者:李志辉发布时间:2022-03-09浏览次数:326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办公用房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切实提高办公用房的使用效率,结合我校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办公用房系指学校党群职能部门、职能部处和各学院、教研部使用的办公、会议、档案资料、储藏等用房。

第三条 学校办公用房实行学校和职能部处、学院两级管理,按人员定额配置,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超额面积收回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办公用房的标准制定、调配、核查和使用管理工作。

  长:分管资产校领导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资产处处长

  员:办公室、资产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各单位用房面积根据学校人事部门核定的在岗教职工人数确定,办公室使用面积按照下表规定。

 

级别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正处级

30

副处级

15

处级以下

10

第六条 党政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会议室,各学院、教研部核定会议室、党员之家和资料室(档案室)使用面积按照下表确定。(会议室与活动室合并使用)

单位

会议室

党员之家、资料室(档案室)


党政机关各部门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

(平方米)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

(平方米)


 

 

 

资料档案室面积根据单位核算总面积的20%计算,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


各学院、教研部

在编教职工人数20人及以下

50

学生人数1000人及以下

50


在编教职工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

100


学生人数1000人以上

100


在编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上

120


 

 

 

 

 

 

 

 

 



第七条 各学院学生党团活动办公室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八条 党政机关各部门、教研部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储藏室,根据工作实际有存储需求的单位向学校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统一配置。各学院的储藏室根据实际需要,在本单位现有用房中自行调配。

第九条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报学校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调配。

第十条 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后,将原办公用房腾退交还资产管理处,学校另行调配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使用或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学校收回。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办公用房应加强维护,保持完好。办公用房确需进行装修、增加或拆除隔断、更改房屋门牌号等修缮改造的,必须向学校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办公用房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学校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违反办公用房使用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