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东方校发〔2022〕8号)

发布者:李志辉发布时间:2022-03-09浏览次数: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质量,维护招投标与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与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信用的原则,以依法合规为基础,以提高效率和保证质量为前提,并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是指房屋修缮、改造;室内装修、装饰和校园环境建设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是指仪器设备、家具、教材、图书、软件及其维护、大宗货物(基建及修缮工程的甲供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实验耗材等)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维保服务、物业服务、印刷服务、咨询服务等。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相关负责人担任。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研究拟定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规章制度等;

(三)研究审定学校重点项目的招标采购事项;

(四)确定需要向校长办公会报告的有关事项;

(五)审查批准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相关文件;

(六)参加学校重大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七)听取对关注度高、涉及师生利益、采购过程中存在争议等重点采购项目进行追踪问效情况的汇报,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全面负责学校各类招投标与采购工作,其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国家招投标与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实施细则;

(二)负责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审查签发校内招投标活动的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四)负责对中标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将情况客观、全面、真实反馈给领导小组;

(五)负责招投标与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六)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及会议记录整理;

(七)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与采购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和主管单位是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招标采购项目计划上报、前期调研、提出申请等准备工作;

(二)负责组织拟订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部分;

(三)负责组织招投标与采购过程中的现场踏勘和技术释疑;

(四)负责配合推荐项目评标技术专家;

(五)负责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六)负责配合检查招投标与采购项目的施工质量、完成进度和最后验收,并做好项目的验收反馈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投标与采购方式

第九条 学校的招投标与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

(一)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的投标。参加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少于三家。

(二)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邀请不少于三家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招标事宜进行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亦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以询价单的方式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发出报价邀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确定最优供应商。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框架协议采购。对同一种类或类别,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频次、小额度零星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与采购,即邀请具有承担此项建设或生产或供货能力强、技术力量雄厚、资信好、信誉优良的建筑企业、厂商和供应商前来投标。

第十一条 招投标与采购范围限额标准

(一)预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修缮工程、新建工程、货物采购及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招标。

(二)预算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采购、修缮工程、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特殊项目可采用“三人同行、货比三家”的方式直接采购。

第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为减少集中采购的次数,有效缩短采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年度预计额度等情况进行定点采购。定点采购是指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方式,协议供应商服务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招投标与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上报年度招投标与采购计划,资产管理处按照上报计划完成招投标与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需要招投标与采购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主管单位履行招标采购申请程序。

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和批量购置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采购,必须同时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必须有同领域的校外专家或使用部门之外的专家参与。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与项目使用单位和主管单位应多渠道、广泛收集信息,建立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信息库。必要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组织考察小组,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进行必要的综合考察。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处共同对投标人(供应商)进行资质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省(部)优产品证明、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据可查的工作业绩等规范文件。在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资质资格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不得对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经资质资格审查后报学校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为合格投标人,方能取得投标资格。资产管理处向合格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需合理安排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发出和递交时间,原则上自接到项目招标申请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最短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由技术条款(技术标)和商务条款(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项目使用单位和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标书中技术条款部分(技术标)。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主要技术参数、规格、精度等级、功能用途、标准零部件、软件配置、运行环境、验收标准、供货周期、售后服务要求等,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的技术条款中还需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材料质量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项目班子情况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要求。

资产管理处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和主管单位制定评标标准和招标文件中商务条款部分(商务标)。主要包括:对投标人资格审定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付款方式、投标书的送达时间、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

资产管理处负责形成完整的招标文件,经学校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书面答疑或组织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资产管理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监察审计处的监督下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工作组负责。

(一)领导小组依据项目特点组成评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由项目承办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和领导小组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组。

(二)评标工作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照标底。评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纳入档案管理。

(三)经评标工作组评审,确认所有投标人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合格投标人不满足三家的,评标工作组有权否决本次投标。被评标工作组否决的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四)评标工作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有效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资产管理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依序推荐1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学校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工作组提出的书面报告,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工作组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因某种特定的原因拒绝中标,可在投标的有效期内,由评标工作组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的位次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资产管理处将开标过程和中标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3日后,资产管理处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会同主管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后,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书面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货物,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在该货物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申请单位和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十条 对特殊应急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和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采取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

(二)编制征集文件。

(三)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

(四)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与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应当按项目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包括招标采购申请、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单、征集文件、框架协议、补充文件、质疑答复、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与采购活动应当接受上级监督部门和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使用单位和主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招投标与采购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密原则和学校规定,不得违反下列工作纪律:

(一)不得泄露包括标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

(二)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评标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传递信息。

(三)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吃请,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好处。

(四)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方式、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擅自开标。

(五)不得在评审考察和合同谈判、货物验收等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评标工作组按正常程序进行评标和定标工作。

(八)不得在评标工作组依法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九)在采购活动中,学校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与中标人不按要求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违背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无效。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投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东方学院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管理条例》、《〈黑龙江东方学院大宗物品采购招标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黑龙江东方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办法》、《黑龙江东方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招标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