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东方校发〔2022〕8号)

发布者:李志辉发布时间:2022-03-09浏览次数:41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保证学校运行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为规范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调配、使用、评估、清查盘点、处置;固定资产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处)二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及固定资产清查,统计上报工作;

(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资产管理平台”,并确保平台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日常使用工作;

 (四)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负责组织办理固定资产的联合验收、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的相关手续;

(五)负责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六)对实施对外合作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

第九条 各学院、部、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二级管理单位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二)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调整需及时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配备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资产管理员职责

(一)落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熟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流程。

(二)熟练使用资产管理系统,指导本单位人员及时准确完成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工作,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凭证管理,指导使用人员管好所用固定资产。

(四)掌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汇报。

(五)协助资产管理处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学院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六)积极配合本单位负责人合理配置与调配资产,提高学校资产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

(七)校内单位变动、离校的人员,需在资产管理员监督下进行资产移交,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八)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签署交接文书,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离。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计价

第十条 学校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等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固定资产,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计价办法: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及其他附加费等汇总计价入账;

(二)自行造建的固定资产,按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费用计价入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四)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产品同期市场价格估价验收入账;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成本价入账;

(七)从国外购置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支付的关税及海关进口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发生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对原有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报废的;

(四)根据实际价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的价值有误的;

(六)其他情况导致固定资产原价值变动的。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同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新增及验收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新增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置计划,杜绝重复、盲目购置。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资产管理处严格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以后,必须有严格的验收手续:

(一)基建工程必须有验收报告及竣工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及形成的生产能力,总务处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账;

(二)仪器设备、家具、图书购置完成后,购置单位(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办理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供货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三)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要有技术验收报告;从国外引进设备要在索赔期满以前验收完毕;

(四)自制设备必须通过鉴定、验收后才能建固定资产账。验收后将用于建造该设备的各项开支汇总,作为自制设备价格入账;

(五)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购置、自制仪器设备或工程建设中重大经济损失,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要承担经济责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保养、交接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暴、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化。对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对房屋及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操作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工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机制,设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管理单位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收入,应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经营性、营利性项目或对外合作,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占用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必须按照对外出租出借的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用协议,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资产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许可对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处置、变卖学校资产的行为,由资产管理处上报学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本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对于擅自不交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变更由资产管理员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提出处理意见,贵重仪器设备须有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三)原值总计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原值总计5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处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执行;

(五)重要固定资产处置由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六)根据理事会或校领导批准的固定资产处置文件,冲减、调整固定资产账、卡;

(七)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标处置,报废资产残值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学校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固定资产对学校校办企业投资或对外合作投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价值总账和分类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分户明细账;

(三)使用部门设置、登记分类明细账,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信息变动的审核,报表统计,数据备份。

第三十七条 各级资产管理员应确保“资产管理平台”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提交固定资产变动、处置无关信息,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物、账卡相符。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员按“资产管理平台”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本系统。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东方学院资产管理办法(黑东院财发〔201125号)》同时废止。